
8月12日,同塔省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并判处被告人潘黄南(23岁,住同塔省新香社)14年有期徒刑,罪名是“故意杀人”。
根据起诉书,2024年10月11日,丁国潮(33岁)和黎青松(39岁,均住同塔省新香社)一伙人与潘黄南及吴仲德(21岁,住同塔省新香社)一伙人组织斗鸡。斗鸡结束后,南先行离开,而德在回家途中被松殴打受伤。
得知德被打,南到德家中。
之后,南对德说,去找打德的人谈话。
南前往黎明贵家,途中跑回家取来两瓶自制的燃烧瓶(用玻璃啤酒瓶装汽油——记者注),然后继续前往贵家。
到达后,南看见贵和潮正在聊天。南向这两人问起殴打德的事,双方随即发生争吵。
南拿起一瓶汽油,打着打火机扔向贵和潮,但没有击中任何人。他又点燃第二瓶汽油,正击中潮的前额,造成创伤并使潮上半身着火。站在一旁的贵拿起雨衣替潮灭火。
随后,南逃离现场,潮被亲属送往医院急救。
10月16日,南到调查机关,承认用打火机点燃装有汽油的瓶子并扔向潮,造成上述伤害。
潮的损伤程度为47%。
审判委员会认定,南的上述行为特别危险,侵害他人生命,破坏当地秩序。潮得以存活,是因为被及时灭火和送医,超出了南的预料。因此,南须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编译:Cici;审校:Suki;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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