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一男子鬥雞後起爭執,攜帶燃燒瓶攻擊對方

8月12日,同塔省人民法院一審開庭,並判處被告人潘黃南(23歲,住同塔省新香社)14年有期徒刑,罪名是“故意殺人”。

根據起訴書,2024年10月11日,丁國潮(33歲)和黎青松(39歲,均住同塔省新香社)一夥人與潘黃南及吳仲德(21歲,住同塔省新香社)一夥人組織鬥雞。鬥雞結束後,南先行離開,而德在回家途中被松毆打受傷。

得知德被打,南到德家中。

之後,南對德說,去找打德的人談話。

南前往黎明貴家,途中跑回家取來兩瓶自制的燃燒瓶(用玻璃啤酒瓶裝汽油——記者注),然後繼續前往貴家。

到達後,南看見貴和潮正在聊天。南向這兩人問起毆打德的事,雙方隨即發生爭吵。

南拿起一瓶汽油,打著打火機扔向貴和潮,但沒有擊中任何人。他又點燃第二瓶汽油,正擊中潮的前額,造成創傷並使潮上半身著火。站在一旁的貴拿起雨衣替潮滅火。

隨後,南逃離現場,潮被親屬送往醫院急救。

10月16日,南到調查機關,承認用打火機點燃裝有汽油的瓶子並扔向潮,造成上述傷害。

潮的損傷程度為47%。

審判委員會認定,南的上述行為特別危險,侵害他人生命,破壞當地秩序。潮得以存活,是因為被及時滅火和送醫,超出了南的預料。因此,南須承擔故意殺人罪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