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领导人、革命历史、主权、国家安全的作品,必须由出版社审定书稿,并征求文化部意见后方可发行。
8月24日上午,越南国会通过了《出版法》修正案,补充了对具有重要、敏感内容的作品和文献进行审定的要求。
审定工作须满足符合书稿性质和内容的专业要求;充分考虑相关问题,有依据进行评估并作出明确结论,作为登记出版计划的依据。
印刷后,出版社须在发行前最迟10天向文化、体育与旅游部提交出版品存档。对于上述类别的作品和文献,该部将在发行前进行审定并出具意见。
该流程包括两个环节:出版社负责在登记计划前审定书稿;文化、体育与旅游部在书籍发行前检查、审定存档的出版品。
与2012年《出版法》相比,新规定要求对涉及革命历史、主权、国家安全、领袖、国家领导人和民族英雄的稿件进行审定,这是一项新内容。
法律继续规定,如果出版社发现某些作品和文献存在违反禁止性规定的迹象,必须在登记再版计划前进行审定。此类作品包括:1945年八月革命前出版的;1945年至1954年在暂被占领地区出版的;1954年至1975年4月30日期间在南方出版且未经越南南方共和国临时革命政府许可的;或在国外出版的。
文化、体育与旅游部负责挑选存档的出版品进行阅读、检查、审定;在发现违规迹象时进行处理。

将成立多平台出版与传媒集团
该法确定了建设国家主力出版和传媒机构、形成多平台多产品出版传媒集团的政策。国家将投资发展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发行和人工智能应用;优先为出版活动安排土地基金。
国家还将通过订购、任务分配或招标方式,出版、印刷、发行服务政治、国防、安全、对外宣传及其他必要任务的书籍。投资进行技术革新、设备现代化、应用绿色技术和循环经济的印刷企业,可享受税收和信贷优惠。
法律规定可以设立出版社的管理机关包括:部、部级机关、省级人民委员会;中央和省级政治组织及政治-社会组织。如果省级人民委员会不设立出版社,则由省级文化专业机关设立。
一些中央公立事业单位;受党和国家在中央交办任务的群众团体,直接创作科学、学术作品和文献;隶属于部、部级机关的公立高等教育机构也可以设立出版社。
出版合作活动必须遵守出版、知识产权、网络安全、个人数据保护和国家秘密保护的法律;保障参与各方、作者、著作权人、相关权利人及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该法自2027年3月1日起生效。其中关于出口印刷出版物的规定自2029年1月1日起生效。
武俊
(编译:Jon ;审校:Momo;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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