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領導人、革命歷史、主權、國家安全的作品,必須由出版社審定書稿,並徵求文化部意見後方可發行。

8月24日上午,越南國會通過了《出版法》修正案,補充了對具有重要、敏感內容的作品和文獻進行審定的要求。

審定工作須滿足符合書稿性質和內容的專業要求;充分考慮相關問題,有依據進行評估並作出明確結論,作為登記出版計劃的依據。

印刷後,出版社須在發行前最遲10天向文化、體育與旅遊部提交出版品存檔。對於上述類別的作品和文獻,該部將在發行前進行審定並出具意見。

該流程包括兩個環節:出版社負責在登記計劃前審定書稿;文化、體育與旅遊部在書籍發行前檢查、審定存檔的出版品。

與2012年《出版法》相比,新規定要求對涉及革命歷史、主權、國家安全、領袖、國家領導人和民族英雄的稿件進行審定,這是一項新內容。

法律繼續規定,如果出版社發現某些作品和文獻存在違反禁止性規定的跡象,必須在登記再版計劃前進行審定。此類作品包括:1945年八月革命前出版的;1945年至1954年在暫被佔領地區出版的;1954年至1975年4月30日期間在南方出版且未經越南南方共和國臨時革命政府許可的;或在國外出版的。

文化、體育與旅遊部負責挑選存檔的出版品進行閱讀、檢查、審定;在發現違規跡象時進行處理。

越南規定涉及領導人的書稿須經審定方可登記出版

將成立多平臺出版與傳媒集團

該法確定了建設國家主力出版和傳媒機構、形成多平臺多產品出版傳媒集團的政策。國家將投資發展電子出版物的出版、發行和人工智能應用;優先為出版活動安排土地基金。

國家還將通過訂購、任務分配或招標方式,出版、印刷、發行服務政治、國防、安全、對外宣傳及其他必要任務的書籍。投資進行技術革新、設備現代化、應用綠色技術和循環經濟的印刷企業,可享受稅收和信貸優惠。

法律規定可以設立出版社的管理機關包括:部、部級機關、省級人民委員會;中央和省級政治組織及政治-社會組織。如果省級人民委員會不設立出版社,則由省級文化專業機關設立。

一些中央公立事業單位;受黨和國家在中央交辦任務的群眾團體,直接創作科學、學術作品和文獻;隸屬於部、部級機關的公立高等教育機構也可以設立出版社。

出版合作活動必須遵守出版、知識產權、網絡安全、個人數據保護和國家秘密保護的法律;保障參與各方、作者、著作權人、相關權利人及使用者的合法權益。

該法自2027年3月1日起生效。其中關於出口印刷出版物的規定自2029年1月1日起生效。

武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