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VN10毒品案:被告称不知水果篮内藏毒,检察院怎么说?

越南VN10毒品案:被告称不知水果篮内藏毒,检察院怎么说?

在法庭上,阮氏梅海表示自己不知道毒品被伪装在水果篮中,而她帮助儿子接收了该水果篮。

在被告家中查获电子秤和塑料袋

针对这一观点,检察院代表表示,根据案件卷宗中的材料、证据以及侦查手段,调查机构已追踪到毒品交易路线,从黎晋英秀交给阮吴顺,随后交到阮氏梅海手中。

2023年9月20日,伪装在水果篮中的毒品包裹在奠边府路上交给梅海时,被调查机关发现并当场抓获。

在搜查梅海住处时,调查机关还查获了三台电子秤和多个塑料袋。据检察院称,这些客观行为和物证是确定被告主观认知的依据。

检察院确定梅海并非寻找毒品来源之人,也未直接商谈毒品买卖。被告主要是在儿子潘大福的指使下行事。

然而,根据客观行为,检察院认为有足够依据确定梅海意识到接收、保管和交付毒品是违法行为,但仍实施。

因此,检察院代表维持以帮助其子潘大福共同犯罪的从犯身份对阮氏梅海提起公诉的观点。

购买劣质毒品,是否需承担责任?

此前,为郑忠孝辩护的律师提议不要将交易中的2800颗MDMA归咎于孝,因为被告随后认为毒品劣质而退回。

据检察院称,该毒品买卖交易于2023年3月15日完成,共计3000颗MDMA。当毒品已成功交付,被告须对交易中的全部毒品数量承担刑事责任。

事后被告声称毒品质量不合格或劣质并退回,并不改变对已交易毒品数量的刑事责任。因此,检察院维持要求被告孝对上述毒品负责任的立场。

越南VN10毒品案:被告称不知水果篮内藏毒,检察院怎么说?

对于武海英(“慈善仙女”阮杜竹芳的男友),律师认为尚无足够依据认定被告犯有“组织非法使用毒品罪”。律师称,检察院仅依据达的证词(称海英划出毒品线)来指控被告,缺乏根据。

检察院在应对时援引了四名直接相关人员的证词记录和陈述书,包括陈飞伟、杜阮丹英、梁仲达和杜琼如。

据检察院称,这些证词表明海英是直接将毒品和划好线的毒品提供给四人使用的人。这些证词与现场查获的瓷碟物证相符,碟上有氯胺酮残留,重量为0.0372克。

相关人员的供述也与竹芳在2024年10月24日和2024年11月1日的审讯记录中的供词相符。

芳供称自己和海英是夫妻。举办生日聚会时,芳准备好毒品,并与海英一同将毒品放在瓷碟上,邀请大家使用。芳还供称,吸毒工具是夫妻二人取出供他人使用的。

对于认为相关人员自愿吸毒的观点,检察院认为律师尚未全面评估案件经过。

在2024年10月制作的对质记录中,相关人员继续确认海英已把氯胺酮划成线条供四人使用。

这些证词与现场查获的物证相符。因此,检察院认为有足够依据认定武海英犯有“组织非法使用毒品罪”。

(编译:张悦;审校:Woo;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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