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VN10毒品案:被告稱不知水果籃內藏毒,檢察院怎麼說?

在法庭上,阮氏梅海表示自己不知道毒品被偽裝在水果籃中,而她幫助兒子接收了該水果籃。

在被告家中查獲電子秤和塑料袋

針對這一觀點,檢察院代表表示,根據案件卷宗中的材料、證據以及偵查手段,調查機構已追蹤到毒品交易路線,從黎晉英秀交給阮吳順,隨後交到阮氏梅海手中。

2023年9月20日,偽裝在水果籃中的毒品包裹在奠邊府路上交給梅海時,被調查機關發現並當場抓獲。

在搜查梅海住處時,調查機關還查獲了三臺電子秤和多個塑料袋。據檢察院稱,這些客觀行為和物證是確定被告主觀認知的依據。

檢察院確定梅海並非尋找毒品來源之人,也未直接商談毒品買賣。被告主要是在兒子潘大福的指使下行事。

然而,根據客觀行為,檢察院認為有足夠依據確定梅海意識到接收、保管和交付毒品是違法行為,但仍實施。

因此,檢察院代表維持以幫助其子潘大福共同犯罪的從犯身份對阮氏梅海提起公訴的觀點。

購買劣質毒品,是否需承擔責任?

此前,為鄭忠孝辯護的律師提議不要將交易中的2800顆MDMA歸咎於孝,因為被告隨後認為毒品劣質而退回。

據檢察院稱,該毒品買賣交易於2023年3月15日完成,共計3000顆MDMA。當毒品已成功交付,被告須對交易中的全部毒品數量承擔刑事責任。

事後被告聲稱毒品質量不合格或劣質並退回,並不改變對已交易毒品數量的刑事責任。因此,檢察院維持要求被告孝對上述毒品負責任的立場。

越南VN10毒品案:被告稱不知水果籃內藏毒,檢察院怎麼說?

對於武海英(“慈善仙女”阮杜竹芳的男友),律師認為尚無足夠依據認定被告犯有“組織非法使用毒品罪”。律師稱,檢察院僅依據達的證詞(稱海英劃出毒品線)來指控被告,缺乏根據。

檢察院在應對時援引了四名直接相關人員的證詞記錄和陳述書,包括陳飛偉、杜阮丹英、梁仲達和杜瓊如。

據檢察院稱,這些證詞表明海英是直接將毒品和劃好線的毒品提供給四人使用的人。這些證詞與現場查獲的瓷碟物證相符,碟上有氯胺酮殘留,重量為0.0372克。

相關人員的供述也與竹芳在2024年10月24日和2024年11月1日的審訊記錄中的供詞相符。

芳供稱自己和海英是夫妻。舉辦生日聚會時,芳準備好毒品,並與海英一同將毒品放在瓷碟上,邀請大家使用。芳還供稱,吸毒工具是夫妻二人取出供他人使用的。

對於認為相關人員自願吸毒的觀點,檢察院認為律師尚未全面評估案件經過。

在2024年10月製作的對質記錄中,相關人員繼續確認海英已把氯胺酮劃成線條供四人使用。

這些證詞與現場查獲的物證相符。因此,檢察院認為有足夠依據認定武海英犯有“組織非法使用毒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