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证据“发声”,越南毒品案VN10庭审中被告从喊冤到请求减刑

当证据“发声”,越南毒品案VN10庭审中被告从喊冤到请求减刑

胡志明市人民检察院,这一进展表明所有指控都必须通过在法庭上公开审查的合法收集的证据来证明。处理犯罪必须严格,但也需要客观、谨慎,并针对不同人有所区别对待。

当证据被公开辩论

值得注意的案例之一是被告武海英。在调查、起诉和审理期间,被告不断喊冤。辩护律师也多次认为对被告的立案、起诉缺乏依据,存在冤枉和错误的迹象。

针对这些观点,检察官直接讯问、核查每组合证据,并对辩护内容进行回应。

据胡志明市人民检察院,当被告不认罪时,举证责任必须更加严格。每份文件都必须核查,每个矛盾都必须解释,所有指控论点都必须有依据。

经过讯问和公开辩论,到最后陈述环节,被告武海英承认了犯罪行为,并请求考虑减轻刑罚。

被告阮文松也有类似的变化。在调查初期,由于初始材料不够扎实,检察院曾不批准对被告的紧急逮捕。

随后,胡志明市公安局毒品犯罪调查警察处(PC04)的调查员继续收集、核查和比对相关证据。当证据体系得到巩固后,胡志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了以非法买卖毒品罪对阮文松提起公诉的决定和拘留令。

在法庭上,被告松继续不承认行为。律师也提出许多论点认为指控缺乏依据。

检察院代表分析了法庭上审查的文件,将被告的陈述与案件经过及案卷中的其他证据进行对照。到最后陈述环节,被告松承认了犯罪行为并请求减轻刑罚。

据公诉机关,被告态度的变化并不是认定犯罪行为的唯一依据。然而,这是在证据以及控辩观点经过合议庭公开审查和辩论后的一个值得注意的进展。

当证据“发声”,越南毒品案VN10庭审中被告从喊冤到请求减刑

严格但必须有区别对待

检察院在法庭上的作用不仅体现在证明犯罪行为上。在同一案件中,被告阮氏竹璃、陈进明新和王理永安已承认行为,同时其陈述有助于澄清案件内容。

根据认罪态度、合作程度和每个人的角色,检察官建议合议庭大幅减刑,考虑对三名被告适用低于法定量刑幅度最低刑期的刑罚。

据胡志明市人民检察院,这一建议体现了刑事责任分化的原则。刑罚不仅依据罪名,还必须考虑行为的性质、程度、每名被告的角色以及从重、从轻情节。

有危险行为、顽固或试图掩盖犯罪的人必须承担相应责任。相反,如实供述、配合司法机关并有助于查明案件的人在量刑时应得到认可。

据公诉机关,行使公诉权并不意味着不惜一切代价维护起诉观点。当证据不足时,司法机关必须谨慎;当有充分依据时,必须坚决处理。对于有值得宽大处理情节的被告,检察院代表也应主动建议合议庭考虑。

通过庭审,检察官的作用不仅体现在打击毒品犯罪的坚决态度上,还体现在客观评估证据、有说服力地辩论以及针对每名被告提出适当处理建议的能力上。

(编译:Cici ;审校:Ken;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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