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在审理VN10毒品案的法庭上,针对部分律师的辩护观点,胡志明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阮玉垂仙手持毒品盘,将其分成一条一条供他人吸食,因此已构成“组织他人非法吸食毒品罪”的全部要件。
对于被告人颜清雄,尽管他没有直接吸食毒品,也没有出钱购买毒品,但他用手机连接蓝牙音箱,在其他人吸毒时播放音乐,以营造兴奋感觉。
据检察院认定,雄某播放音乐的行为被认定为帮助他人吸毒,已构成“组织他人非法吸食毒品罪”的要件。
不吸毒,却仍是“链条中的一环”
从法律角度来看,博士、律师邓文强(河内律师团)表示,组织非法使用毒品,本质上是指组织、创造条件让他人将毒品吸入体内。
实际上,一次集体吸毒通常可能经历以下几个阶段:
形成使用意图:一个人或一群人生出吸毒念头,相互邀约、拉拢或商定使用。
准备毒品:有人购买、接收、运输、保管或向吸毒群体提供毒品。
准备场所:有人寻找地点、租房、借房或安排相对隐蔽的场所进行吸毒。
准备工具、手段:根据毒品类型和使用方式,可能有不同的工具和手段来将毒品吸入体内。
聚集人员并营造使用环境:可能有人邀约、叫人过来、制造氛围、播放音乐、布置灯光、望风或做其他事情。
将毒品吸入体内:这是使用者直接实施的环节。
维持或辅助使用过程:可能有人继续提供毒品、分装毒品、准备更多工具、望风或实施其他行为以使吸毒活动持续。
“因此,直接吸毒者只是整个组织非法使用毒品过程中的一个环节。”强律师强调。
这也意味着,被追究责任的人不一定是吸毒者。一个完全不吸毒的人,如果实施了组织或帮助他人吸毒的行为,仍可能被追究。
不仅物质帮助,精神帮助同样构成犯罪

邓文强律师表示,帮助行为可以以物质或精神形式实施,目的是为他人实施犯罪行为创造便利条件。
物质帮助可以表现为提供工具、手段、购买毒品的资金,准备或出借场所,保管毒品,为他人分装毒品,或为实行犯实施犯罪准备其他必要的物质条件等。
而精神帮助则表现为提供指示、提意见、鼓励、助威、营造有利心理、望风、报警,帮助组织者避免被发现,或为吸毒创造有利环境等。
“帮助行为可以通过作为或不作为实施。”强先生表示。
同时,律师也表示,没有亲手把毒品交给吸毒者,并不意味着没有刑事责任。如果某人出资、准备场所、工具或其他条件,并清楚知道其目的是服务于吸毒,那么他就可能成为帮助犯。
然而,最重要的因素仍然是故意过错。据律师称,必须证明行为人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在帮助非法使用毒品,却仍然故意实施。这正是区分帮助行为与正常生活行为的界限。
(编译:Jon;审校:Alex;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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