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為吸毒者放音樂也犯罪,還有哪些“幫助”行為?

近日,在審理VN10毒品案的法庭上,針對部分律師的辯護觀點,胡志明市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阮玉垂仙手持毒品盤,將其分成一條一條供他人吸食,因此已構成“組織他人非法吸食毒品罪”的全部要件。

對於被告人顏清雄,儘管他沒有直接吸食毒品,也沒有出錢購買毒品,但他用手機連接藍牙音箱,在其他人吸毒時播放音樂,以營造興奮感覺。

據檢察院認定,雄某播放音樂的行為被認定為幫助他人吸毒,已構成“組織他人非法吸食毒品罪”的要件。

不吸毒,卻仍是“鏈條中的一環”

從法律角度來看,博士、律師鄧文強(河內律師團)表示,組織非法使用毒品,本質上是指組織、創造條件讓他人將毒品吸入體內。

實際上,一次集體吸毒通常可能經歷以下幾個階段:

形成使用意圖:一個人或一群人生出吸毒念頭,相互邀約、拉攏或商定使用。

準備毒品:有人購買、接收、運輸、保管或向吸毒群體提供毒品。

準備場所:有人尋找地點、租房、借房或安排相對隱蔽的場所進行吸毒。

準備工具、手段:根據毒品類型和使用方式,可能有不同的工具和手段來將毒品吸入體內。

聚集人員並營造使用環境:可能有人邀約、叫人過來、製造氛圍、播放音樂、佈置燈光、望風或做其他事情。

將毒品吸入體內:這是使用者直接實施的環節。

維持或輔助使用過程:可能有人繼續提供毒品、分裝毒品、準備更多工具、望風或實施其他行為以使吸毒活動持續。

“因此,直接吸毒者只是整個組織非法使用毒品過程中的一個環節。”強律師強調。

這也意味著,被追究責任的人不一定是吸毒者。一個完全不吸毒的人,如果實施了組織或幫助他人吸毒的行為,仍可能被追究。

不僅物質幫助,精神幫助同樣構成犯罪

越南:為吸毒者放音樂也犯罪,還有哪些“幫助”行為?

鄧文強律師表示,幫助行為可以以物質或精神形式實施,目的是為他人實施犯罪行為創造便利條件。

物質幫助可以表現為提供工具、手段、購買毒品的資金,準備或出借場所,保管毒品,為他人分裝毒品,或為實行犯實施犯罪準備其他必要的物質條件等。

而精神幫助則表現為提供指示、提意見、鼓勵、助威、營造有利心理、望風、報警,幫助組織者避免被發現,或為吸毒創造有利環境等。

“幫助行為可以通過作為或不作為實施。”強先生表示。

同時,律師也表示,沒有親手把毒品交給吸毒者,並不意味著沒有刑事責任。如果某人出資、準備場所、工具或其他條件,並清楚知道其目的是服務於吸毒,那麼他就可能成為幫助犯。

然而,最重要的因素仍然是故意過錯。據律師稱,必須證明行為人意識到自己的行為是在幫助非法使用毒品,卻仍然故意實施。這正是區分幫助行為與正常生活行為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