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VN10毒品案:审判委员会称部分调查笔录差错不改变案件本质

越南VN10毒品案:审判委员会称部分调查笔录差错不改变案件本质

犯罪行为是在综合多项文件、证据基础上认定的。

关于律师就调查过程中部分资料和笔录提出的意见,审判委员会表示,胡志明市公安局刑警调查机关已出具书面解释。

据此,在全面核查律师的全部意见内容后,胡志明市公安局刑警调查机关确认,在调查过程中,部分侦查员和调查人员在记录工作时间、地点及工作结束时间方面存在疏忽,在审查诉讼参与人一致性及完善一些笔录方面也存在缺陷。

调查机关已严肃对待这些疏忽,开展检查、吸取经验教训,并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了处理和整改。

然而,经对照案卷,调查机关认为上述疏忽不会改变已开展的调查活动的实际内容,也不会改变已认定的各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和行为。

审判委员会认为,本案犯罪行为是调查机关在综合相互关联、相互印证的众多文件和证据的基础上确定的,而非仅依据律师提出异议的那些笔录。

因此,上述差错应当被准确定性为记录、制作和完善部分诉讼材料过程中的不足,它们不是否定整个已收集证据体系或改变案件实质的依据。

对于每份材料的证明价值以及每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审判委员会认为,应依据法律规定,在案件全部证据材料和法庭辩论结果中综合考察、评估。

对正被通缉的被告人缺席审判

关于对部分被告缺席审判,审判委员会认定,在立案和起诉被告时,四名被告均不在其住所、工作场所,也未按要求接受诉讼机关传唤。

尽管通知、劝告信已寄给亲属并在大众媒体上发布,但调查机关经核查仍无法确定这些被告的住所,因此发出了通缉决定。

诉讼机关也多次号召这些被告到案自首,以获得法律宽大处理,但他们仍未投案。

在决定将案件开庭审理后,法院依法向辩护人送达了文书,同时在其住处公开张贴公告,并通过媒体发布通告,继续要求被告投案。然而,直至开庭之时,这些被告仍缺席。

因此,审判委员会认为,诉讼机关认定这些被告人系逃匿是符合事实的。审判委员会也援引《刑事诉讼法》关于中止对多个被告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案件的审理规定。

审判委员会认为,被通缉被告的行为与同案其他多名被告相关。因此,诉讼机关不中止对这些被告的起诉和审判,符合案件的性质和特点,有利于保证案件全面处理。

尽管被告缺席,诉讼机关仍通过指定辩护人,并让律师依法查阅案卷、参与诉讼活动,保障其辩护权。审判委员会认为,这些被告缺席不会对审判造成妨碍。

适用有利于被告人的法律规定

关于适用法律的基础,审判委员会表示,胡志明市人民检察院起诉的行为发生在2023年至2024年期间。与此同时,《刑法》的部分规定已于2025年修订补充。

因此,在审查各被告刑事责任时,审判委员会将依据法律实施时效和对犯罪者适用更有利法律规定的原则,依法审理案件。

审判委员会正在宣判,《青年报》将持续跟进更新。

(编译:Jon;审校:Ken;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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