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犯罪行為是在綜合多項文件、證據基礎上認定的。
關於律師就調查過程中部分資料和筆錄提出的意見,審判委員會表示,胡志明市公安局刑警調查機關已出具書面解釋。
據此,在全面核查律師的全部意見內容後,胡志明市公安局刑警調查機關確認,在調查過程中,部分偵查員和調查人員在記錄工作時間、地點及工作結束時間方面存在疏忽,在審查訴訟參與人一致性及完善一些筆錄方面也存在缺陷。
調查機關已嚴肅對待這些疏忽,開展檢查、吸取經驗教訓,並對相關工作人員進行了處理和整改。
然而,經對照案卷,調查機關認為上述疏忽不會改變已開展的調查活動的實際內容,也不會改變已認定的各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性質、情節和行為。
審判委員會認為,本案犯罪行為是調查機關在綜合相互關聯、相互印證的眾多文件和證據的基礎上確定的,而非僅依據律師提出異議的那些筆錄。
因此,上述差錯應當被準確定性為記錄、製作和完善部分訴訟材料過程中的不足,它們不是否定整個已收集證據體系或改變案件實質的依據。
對於每份材料的證明價值以及每名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審判委員會認為,應依據法律規定,在案件全部證據材料和法庭辯論結果中綜合考察、評估。
對正被通緝的被告人缺席審判
關於對部分被告缺席審判,審判委員會認定,在立案和起訴被告時,四名被告均不在其住所、工作場所,也未按要求接受訴訟機關傳喚。
儘管通知、勸告信已寄給親屬並在大眾媒體上發佈,但調查機關經核查仍無法確定這些被告的住所,因此發出了通緝決定。
訴訟機關也多次號召這些被告到案自首,以獲得法律寬大處理,但他們仍未投案。
在決定將案件開庭審理後,法院依法向辯護人送達了文書,同時在其住處公開張貼公告,並通過媒體發佈通告,繼續要求被告投案。然而,直至開庭之時,這些被告仍缺席。
因此,審判委員會認為,訴訟機關認定這些被告人系逃匿是符合事實的。審判委員會也援引《刑事訴訟法》關於中止對多個被告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案件的審理規定。
審判委員會認為,被通緝被告的行為與同案其他多名被告相關。因此,訴訟機關不中止對這些被告的起訴和審判,符合案件的性質和特點,有利於保證案件全面處理。
儘管被告缺席,訴訟機關仍通過指定辯護人,並讓律師依法查閱案卷、參與訴訟活動,保障其辯護權。審判委員會認為,這些被告缺席不會對審判造成妨礙。
適用有利於被告人的法律規定
關於適用法律的基礎,審判委員會表示,胡志明市人民檢察院起訴的行為發生在2023年至2024年期間。與此同時,《刑法》的部分規定已於2025年修訂補充。
因此,在審查各被告刑事責任時,審判委員會將依據法律實施時效和對犯罪者適用更有利法律規定的原則,依法審理案件。
審判委員會正在宣判,《青年報》將持續跟進更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