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岘港一房屋以100万越盾出售、鉴定价超100万美元:被告提起上诉

越南岘港一房屋以100万越盾出售、鉴定价超100万美元:被告提起上诉

明知房屋存在争议仍将其出售

据此,岘港市人民法院对位于梁友庆街(岘港)的房屋相关争议作出一审判决后,被告N.T.B.T.女士对全部判决提起上诉

一审庭审中,H.A.Tr.先生虽经法院两次传唤仍缺席。V.T.H.女士提出独立请求,要求宣告转让合同无效并处理相应后果。

法院重新确定诉讼身份:V.T.H.女士为原告;N.T.B.T.女士和H.A.Tr.先生为被告。

法院认为,梁友庆街的房屋土地来源是H.A.Tr.先生(原为旅美越侨)寄钱回来,委托亲属N.V.M.先生购买、建房并代为挂名。

2009年,Tr.先生回来在此居住,随后与N.T.B.T.女士结婚并共同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

Tr.先生与T.女士立下承诺书,同意M.先生以100万越南盾的价格将房屋土地转让给T.女士,以便办理合法化手续,而该笔款项并不真实存在。Tr.先生还承诺若日后发生争议将承担责任。

该房屋以100万越南盾的价格转让给T.女士。

T.女士称,Tr.先生同意将房屋土地转让给她是为了抵扣Tr.先生已收取的款项。但没有证据证明,且Tr.先生不予承认。

法院认定上述合同只是为了办理手续、让T.女士在红色产权证上署名的形式,因属虚假而无效。

此后,T.女士将房屋土地转让给V.T.H.女士,并办理了变更登记过户。

法院认为,在转让时,T.女士明知房屋土地存在争议、正由法院处理,却仍擅自转让,属于欺诈。

该转让行为违法,故T.女士与H.女士之间的合同无效。

确定过错与赔偿责任

合同无效,T.女士须返还已收取的款项。2016年的转让合同经过公证,记载价格为9亿越南盾。但定金合同显示双方实际约定的价格为48亿越南盾,且H.女士已付清。

关于损失,法院确定为双方约定的土地使用权价值与一审审理时价值之间的差额。

根据2026年7月14日的估价证书,上述房屋土地价值超过295亿越南盾。差额超过247亿越南盾。

关于过错,法院认为H.女士没有过错,因为她不知道房屋存在争议,其依据是T.女士名下的红色产权证、经过公证的合同,且已付清款项并接收房屋。

而T.女士明知房屋土地存在争议仍予转让,故负主要过错。

对于Tr.先生,将代持人从亲属变更为T.女士是出于其本人意愿,并承诺“若日后发生争议,我承担全部责任”。由于他委托T.女士代持财产却没有保护措施,导致T.女士得以欺诈H.女士。

法院认定T.女士承担75%的过错(相当于损失价值的75%),Tr.先生承担20%,公证员承担5%。但因H.女士提交申请,不要求公证员和公证处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终止H.A.Tr.先生的请求;全部支持V.T.H.女士的诉讼请求,宣告N.T.B.T.女士与V.T.H.女士之间的转让合同无效。

Tr.先生和T.女士须连带赔偿、返还H.女士超过283亿越南盾。其中,T.女士须赔偿超过233亿越南盾,Tr.先生超过49亿越南盾。

2023年判决之后,该房屋被转手出售

该争议案件已多次开庭审理。

2018年,岘港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不支持Tr.先生要求确认该房屋土地归其所有、使用的请求。

2019年,岘港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驳回Tr.先生的上诉。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委员会进行再审,撤销二审和一审判决;交由岘港市人民法院重新处理。

2022年,岘港市人民法院重新一审,全部支持Tr.先生的诉讼请求,确认其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

N.T.B.T.女士和V.T.H.女士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23年,岘港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驳回上诉。

到2026年,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抗诉。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委员会撤销二审和一审判决;交由岘港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据悉,2023年二审判决生效、确认Tr.先生对房屋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后,他已将房屋土地转让给他人。

(编译:李程 ;审校:Fang;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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