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明知房屋存在爭議仍將其出售
據此,峴港市人民法院對位於梁友慶街(峴港)的房屋相關爭議作出一審判決後,被告N.T.B.T.女士對全部判決提起上訴。
一審庭審中,H.A.Tr.先生雖經法院兩次傳喚仍缺席。V.T.H.女士提出獨立請求,要求宣告轉讓合同無效並處理相應後果。
法院重新確定訴訟身份:V.T.H.女士為原告;N.T.B.T.女士和H.A.Tr.先生為被告。
法院認為,梁友慶街的房屋土地來源是H.A.Tr.先生(原為旅美越僑)寄錢回來,委託親屬N.V.M.先生購買、建房並代為掛名。
2009年,Tr.先生回來在此居住,隨後與N.T.B.T.女士結婚並共同生活(未辦理結婚登記)。
Tr.先生與T.女士立下承諾書,同意M.先生以100萬越南盾的價格將房屋土地轉讓給T.女士,以便辦理合法化手續,而該筆款項並不真實存在。Tr.先生還承諾若日後發生爭議將承擔責任。
該房屋以100萬越南盾的價格轉讓給T.女士。
T.女士稱,Tr.先生同意將房屋土地轉讓給她是為了抵扣Tr.先生已收取的款項。但沒有證據證明,且Tr.先生不予承認。
法院認定上述合同只是為了辦理手續、讓T.女士在紅色產權證上署名的形式,因屬虛假而無效。
此後,T.女士將房屋土地轉讓給V.T.H.女士,並辦理了變更登記過戶。
法院認為,在轉讓時,T.女士明知房屋土地存在爭議、正由法院處理,卻仍擅自轉讓,屬於欺詐。
該轉讓行為違法,故T.女士與H.女士之間的合同無效。
確定過錯與賠償責任
合同無效,T.女士須返還已收取的款項。2016年的轉讓合同經過公證,記載價格為9億越南盾。但定金合同顯示雙方實際約定的價格為48億越南盾,且H.女士已付清。
關於損失,法院確定為雙方約定的土地使用權價值與一審審理時價值之間的差額。
根據2026年7月14日的估價證書,上述房屋土地價值超過295億越南盾。差額超過247億越南盾。
關於過錯,法院認為H.女士沒有過錯,因為她不知道房屋存在爭議,其依據是T.女士名下的紅色產權證、經過公證的合同,且已付清款項並接收房屋。
而T.女士明知房屋土地存在爭議仍予轉讓,故負主要過錯。
對於Tr.先生,將代持人從親屬變更為T.女士是出於其本人意願,並承諾“若日後發生爭議,我承擔全部責任”。由於他委託T.女士代持財產卻沒有保護措施,導致T.女士得以欺詐H.女士。
法院認定T.女士承擔75%的過錯(相當於損失價值的75%),Tr.先生承擔20%,公證員承擔5%。但因H.女士提交申請,不要求公證員和公證處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終止H.A.Tr.先生的請求;全部支持V.T.H.女士的訴訟請求,宣告N.T.B.T.女士與V.T.H.女士之間的轉讓合同無效。
Tr.先生和T.女士須連帶賠償、返還H.女士超過283億越南盾。其中,T.女士須賠償超過233億越南盾,Tr.先生超過49億越南盾。
2023年判決之後,該房屋被轉手出售
該爭議案件已多次開庭審理。
2018年,峴港市人民法院一審審理,不支持Tr.先生要求確認該房屋土地歸其所有、使用的請求。
2019年,峴港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駁回Tr.先生的上訴。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委員會進行再審,撤銷二審和一審判決;交由峴港市人民法院重新處理。
2022年,峴港市人民法院重新一審,全部支持Tr.先生的訴訟請求,確認其對該房屋享有所有權和使用權。
N.T.B.T.女士和V.T.H.女士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2023年,峴港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駁回上訴。
到2026年,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審抗訴。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委員會撤銷二審和一審判決;交由峴港市人民法院重新審理。
據悉,2023年二審判決生效、確認Tr.先生對房屋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後,他已將房屋土地轉讓給他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