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志明市正面临一道难题:既要大幅增加社会住房供应,又要解决服务于城市整治、基础设施与城市发展项目的大量安置需求。
与此同时,现实情况显示,一些安置房基金已经投入建设,却未能用完,甚至空置,而需要拆迁的居民却仍在等待安排住处。
《城市发展法》带来的新机制开辟了另一种思路:不再把社会住房、安置房、商业住房看作彼此独立的“抽屉”,胡志明市可以主动调配、转换,以服务于城市住房的总体需求。
不让安置房空等,而居民却无房可住
据胡志明市建设厅,该市正力争到2030年完成建设近20万套社会住房的目标。同时,胡志明市也在核算安置房基金,以完成沿河、沿渠4万套住房的拆迁指标。此外,还有发展5万套租赁住房的指标。这对该市是巨大挑战。
该市正在采取多项措施,确保按所交付的指标发展住房供应。
此外,在城市大力推进一系列战略性、重点基础设施项目的背景下,安置房需求变得更加迫切。
住房要求给城市提出了从民间资源和公共投资筹集住房投资的课题。该市已推出土地基金支持、贷款支持、为项目加快办理手续开辟“绿色通道”机制等解决方案。
在上述解决方案中,有一项建议是:将部分不再有需求、不合适或安置效率不高的、属于公共资产且以安置为目标的住房项目或住房基金(约8000套)的功能,从安置住房转换为社会住房。该市也在考虑把一些公务住房项目转为社会住房。
这一做法值得关注,因为与其再花多年建立新的住房基金,城市可以直接利用已经投入的资源。
《城市发展法》的新机制还更进一步,允许市人民委员会在商业住房、社会住房、安置住房等类型之间灵活转换,以灵活使用、满足居民实际需求;对属于城市管理范围内的公共资产住房进行使用功能转换,以满足管理和使用要求。
该市的实际情况是,有些已建成的住房基金不再适合用于安置,而地方又缺少社会住房,转换将有助于公共资产不被“冻结”。
反之,如果某一社会住房基金能在适当情况下用于安置,城市将多一份资源来解决征地拆迁问题。
这也是现实中曾提出的问题:有安置房基金,但居民仍须等待,因为并非所有住房基金都适合每个项目、每个地区和每种补偿方案。

从“空置房”到城市资源
在接受《青年报》采访时,国会代表范文和认为,住房需求巨大而土地资源日益受限的背景下,灵活转换住房类型是必要方向。
据范文和,如果某个安置房小区由国家资源建成,却不再有按原定用途使用的需求,就需要有机制进行转换、有效开发,避免房屋日益破旧而城市还得另找土地、另做新项目。
这位代表认为,重要的是转换必须置于城市总体规划和住房政策之中,确保对象准确、公开透明,不让人利用政策把用于民生的住房基金转为纯商业目的。
房地产法律专家阮文胜也认为,如果胡志明市想有效利用现有住房资源,这是需要解开的症结之一。
据阮文胜,胡志明市房地产市场存在一个悖论:住房需求很大,但在某些时候仍有项目、安置房基金或此前建成的住房使用率偏低。原因可能来自位置、设计、价格、配置时机,或实际需求已发生变化。
与此同时,过去住房类型之间的用途转换并非总是顺利,因为每种类型都对应不同的政策、资源和法律条件。
“新机制的关键在于,能够按照城市实际需求调配住房基金。
与其继续抱着‘缺哪种房就建哪种房’的思维,胡志明市可以盘点全部现有住房基金,按位置、质量、功能、使用程度和居民需求分类,以决定保留、转换或重新配置……”阮文胜评价道。

能否缩短征地拆迁时间?
律师陈德凤(胡志明市)认为,灵活转换住房基金机制的最大影响之一在于安置—征地拆迁问题。
据陈德凤,如果胡志明市能用一部分合适的社会住房基金来安排安置,将非常有利,而不必等待新建安置项目。
如果安置方案设计得更贴合实际需求,居民也能受益。居民不再只按传统安置模式获得一套公寓,而可能获得位置、社会基础设施和城市服务更好的住房基金。
律师陈德凤表示,《城市发展法》的新机制如果同步实施,可能在城市管理住房基金的方式上带来重要变化:从对每种住房硬性分类的思维,转向对整体住房基金进行治理,其中社会住房、安置住房、商业住房和公务住房可以按照城市发展和居民生活需求进行调配。
尽管如此,一些专家也认为,赋予更多主动权也意味着更严格管控的要求。
专家认为,首先要明确哪些情形可以转换的标准,依据规划、住房需求、土地来源和使用目标,确保不造成公共资产流失,不减少面向正确对象的社会住房供应。
(编译:Ivy ;审校:Ken;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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