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志明市:安置房可轉為社會住房

胡志明市正面臨一道難題:既要大幅增加社會住房供應,又要解決服務於城市整治、基礎設施與城市發展項目的大量安置需求。

與此同時,現實情況顯示,一些安置房基金已經投入建設,卻未能用完,甚至空置,而需要拆遷的居民卻仍在等待安排住處。

《城市發展法》帶來的新機制開闢了另一種思路:不再把社會住房、安置房、商業住房看作彼此獨立的“抽屜”,胡志明市可以主動調配、轉換,以服務於城市住房的總體需求。

不讓安置房空等,而居民卻無房可住

據胡志明市建設廳,該市正力爭到2030年完成建設近20萬套社會住房的目標。同時,胡志明市也在核算安置房基金,以完成沿河、沿渠4萬套住房的拆遷指標。此外,還有發展5萬套租賃住房的指標。這對該市是巨大挑戰。

該市正在採取多項措施,確保按所交付的指標發展住房供應。

此外,在城市大力推進一系列戰略性、重點基礎設施項目的背景下,安置房需求變得更加迫切。

住房要求給城市提出了從民間資源和公共投資籌集住房投資的課題。該市已推出土地基金支持、貸款支持、為項目加快辦理手續開闢“綠色通道”機制等解決方案。

在上述解決方案中,有一項建議是:將部分不再有需求、不合適或安置效率不高的、屬於公共資產且以安置為目標的住房項目或住房基金(約8000套)的功能,從安置住房轉換為社會住房。該市也在考慮把一些公務住房項目轉為社會住房。

這一做法值得關注,因為與其再花多年建立新的住房基金,城市可以直接利用已經投入的資源。

《城市發展法》的新機制還更進一步,允許市人民委員會在商業住房、社會住房、安置住房等類型之間靈活轉換,以靈活使用、滿足居民實際需求;對屬於城市管理範圍內的公共資產住房進行使用功能轉換,以滿足管理和使用要求。

該市的實際情況是,有些已建成的住房基金不再適合用於安置,而地方又缺少社會住房,轉換將有助於公共資產不被“凍結”。

反之,如果某一社會住房基金能在適當情況下用於安置,城市將多一份資源來解決徵地拆遷問題。

這也是現實中曾提出的問題:有安置房基金,但居民仍須等待,因為並非所有住房基金都適合每個項目、每個地區和每種補償方案。

胡志明市:安置房可轉為社會住房

從“空置房”到城市資源

在接受《青年報》採訪時,國會代表範文和認為,住房需求巨大而土地資源日益受限的背景下,靈活轉換住房類型是必要方向。

據範文和,如果某個安置房小區由國家資源建成,卻不再有按原定用途使用的需求,就需要有機制進行轉換、有效開發,避免房屋日益破舊而城市還得另找土地、另做新項目。

這位代表認為,重要的是轉換必須置於城市總體規劃和住房政策之中,確保對象準確、公開透明,不讓人利用政策把用於民生的住房基金轉為純商業目的。

房地產法律專家阮文勝也認為,如果胡志明市想有效利用現有住房資源,這是需要解開的癥結之一。

據阮文勝,胡志明市房地產市場存在一個悖論:住房需求很大,但在某些時候仍有項目、安置房基金或此前建成的住房使用率偏低。原因可能來自位置、設計、價格、配置時機,或實際需求已發生變化。

與此同時,過去住房類型之間的用途轉換並非總是順利,因為每種類型都對應不同的政策、資源和法律條件。

“新機制的關鍵在於,能夠按照城市實際需求調配住房基金。

與其繼續抱著‘缺哪種房就建哪種房’的思維,胡志明市可以盤點全部現有住房基金,按位置、質量、功能、使用程度和居民需求分類,以決定保留、轉換或重新配置……”阮文勝評價道。

胡志明市:安置房可轉為社會住房

能否縮短徵地拆遷時間?

律師陳德鳳(胡志明市)認為,靈活轉換住房基金機制的最大影響之一在於安置—徵地拆遷問題。

據陳德鳳,如果胡志明市能用一部分合適的社會住房基金來安排安置,將非常有利,而不必等待新建安置項目。

如果安置方案設計得更貼合實際需求,居民也能受益。居民不再只按傳統安置模式獲得一套公寓,而可能獲得位置、社會基礎設施和城市服務更好的住房基金。

律師陳德鳳表示,《城市發展法》的新機制如果同步實施,可能在城市管理住房基金的方式上帶來重要變化:從對每種住房硬性分類的思維,轉向對整體住房基金進行治理,其中社會住房、安置住房、商業住房和公務住房可以按照城市發展和居民生活需求進行調配。

儘管如此,一些專家也認為,賦予更多主動權也意味著更嚴格管控的要求。

專家認為,首先要明確哪些情形可以轉換的標準,依據規劃、住房需求、土地來源和使用目標,確保不造成公共資產流失,不減少面向正確對象的社會住房供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