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城市发展法》第37条具体化特殊权限,胡志明市农业与环境厅正在就一项决议草案征求意见。该草案规定在批准投资主张之前实施独立的补偿、补助、重新安置项目的标准、档案、条件、顺序和手续;规定在胡志明市范围内国家收回土地时的补偿、补助、重新安置机制和政策,以提交胡志明市人民议会。
以现金方式重新安置并提供良好补助
该决议草案为实施“补偿、征地拆迁先行一步”机制奠定坚实法律基础。将项目拆分为独立项目有助于主动准备干净土地、吸引投资资金,并加快国防、安全项目以及为国家、公共利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公共投资资金拨付进度。同时,决议草案还规定支持民众早日稳定生活。
值得注意的是,决议草案规定以现金方式重新安置、由民众自行安排新住所的政策,适用于符合重新安置条件但不接收安排住房、土地并自行安排新住所的被收回土地者,将获得现金补助。
具体而言,若收回土地所在乡级地区尚未有可安排的住房、重新安置土地基金,补助金额按收回土地所在地的土地价格表中的住宅用地价格乘以最小分地面积计算。若该地区已有住房、重新安置土地基金,补助金额为上数额的50%。
据此,例如一户居民在22号国道沿线(春泰山社,从黎光道路至鸿洲四岔路口路段)拥有临街住房(住宅用地,面积80平方米),补偿单价超过6000万越盾/平方米,补偿金额超过48亿越盾。
若该社尚未有可安排重新安置的住房、土地基金,该居民户还可获得每平方米3380万越盾的补助(按土地价格表)乘以80平方米(春泰山社适用的最小分地面积),合计27亿越盾;若该社已有住房、重新安置土地基金,补助金额则为13.5亿越盾。
因此,该居民户仅补偿补助款就可获得61.5亿至75亿越盾(未计入其他补助、奖励款项),用于按自身意愿自行寻找新住所。
让民众对补偿和重新安置政策感到满意、安心
胡志明市农业与环境厅副厅长黎英秀在接受《青年报》关于上述政策草案采访时认为,上述机制是继承并总结胡志明市及一些地方大型项目拆迁补偿政策成功实践经验的结果,如今被提议写入法律,并授权市人民议会决定以广泛适用。
“目前市人民委员会根据第11号决定实施的补偿政策已经非常积极。补偿价格接近或高于市场价格,以消除民众在土地被收回时的担忧心理。
如今新政策的核心精神是转变民众心理,从被规划时的害怕、顾虑,转为获得补偿和重新安置时的满意、安心,确保重点项目中被收回土地者的最大权益……”黎英秀评价道。
据黎英秀介绍,农业与环境厅正继续征求意见以完善草案,以便在9月提交胡志明市人民议会。

多项补助和奖励体现人文精神,保障民生
据农业与环境厅称,草案规定对没有合法、有效证件的家庭、个人所有的住房及非住房建设工程给予40%至60%的补助,以解决法律过渡期(2014年7月1日至2024年8月1日前)自发性建设工程的历史遗留问题,帮助民众有资金自行改善住所,减少收回土地时的社会冲突和行政争议。
对正在使用侵占土地的情况,按土地使用历史(1993年前、1993-2004年、2004-2014年)给予42%至70%的补助。这是突破性补助,帮助民众稳定生活和生计,形成经济动力,促使侵占土地使用者自愿向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移交场地。
对家庭、个人给予30%的生产稳定补助。
草案还规定了临时居住补助、移交场地奖励等标准。
(编译:Jon ;审校:Woo;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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