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顺化:前执行局会计伪造凭证侵占逾58亿越盾,被判17年

越南顺化:前执行局会计伪造凭证侵占逾58亿越盾,被判17年

9月17日,越南顺化市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并判处黎氏菲卿(43岁,住顺化市苇野坊)17年有期徒刑,罪名是贪污财产。她曾是承天顺化省民事执行局(今顺化市)的业务会计

根据起诉书,黎氏菲卿曾是承天顺化省民事执行局的业务会计,被安排负责与该单位管理的款项、财产和物证相关的财务工作。

从2021年7月至2024年12月,黎氏菲卿伪造执行款划转决定、暂扣款处理单和委托付款单,共19次从机关暂扣账户向黎氏清泉在越南外贸银行顺化分行的账户转账。

黎氏菲卿在电脑上拟好内容,打印出来后剪贴此前已制作的各项决定、汇款单的下半部分。

随后,她将其扫描成带有执行账户持有人签名和单位印章的完整文件。

凭借这些伪造凭证,黎氏菲卿制作相应的委托付款单,并上传至国家金库的公共服务系统,由账户持有人进行数字签名。

在某些情况下,她趁账户持有人不在场,使用对方的电脑和数字签名自行审批委托付款单。

国家金库批准付款后,钱款被转入黎氏清泉的账户。通过上述手段,黎氏菲卿侵占超过58亿越盾。

其中,黎氏菲卿给了黎氏清泉1200多万越盾,其余款项用于个人目的。侦查过程中,黎氏菲卿缴纳5.425亿越盾以弥补后果,相关人员又共缴纳8.18亿越盾。

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机关认定,三名曾被授权为账户持有人的人员在检查、审批和管理存有数字签名数据的设备方面失职。

不过,这一行为并非造成损失的直接原因,因此没有追究刑事责任依据。侦查机关已建议执行机关按规定审查、处理相关责任。

对于黎氏清泉,侦查机关认定她接收并转交钱款给黎氏菲卿,但其认知能力受限,不知道这是犯罪所得,因此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编译:Ivy;审校:Fang;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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