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月17日,越南順化市人民法院一審開庭審理並判處黎氏菲卿(43歲,住順化市葦野坊)17年有期徒刑,罪名是貪汙財產。她曾是承天順化省民事執行局(今順化市)的業務會計。
根據起訴書,黎氏菲卿曾是承天順化省民事執行局的業務會計,被安排負責與該單位管理的款項、財產和物證相關的財務工作。
從2021年7月至2024年12月,黎氏菲卿偽造執行款劃轉決定、暫扣款處理單和委託付款單,共19次從機關暫扣賬戶向黎氏清泉在越南外貿銀行順化分行的賬戶轉賬。
黎氏菲卿在電腦上擬好內容,打印出來後剪貼此前已製作的各項決定、匯款單的下半部分。
隨後,她將其掃描成帶有執行賬戶持有人簽名和單位印章的完整文件。
憑藉這些偽造憑證,黎氏菲卿製作相應的委託付款單,並上傳至國家金庫的公共服務系統,由賬戶持有人進行數字簽名。
在某些情況下,她趁賬戶持有人不在場,使用對方的電腦和數字簽名自行審批委託付款單。
國家金庫批准付款後,錢款被轉入黎氏清泉的賬戶。通過上述手段,黎氏菲卿侵佔超過58億越盾。
其中,黎氏菲卿給了黎氏清泉1200多萬越盾,其餘款項用於個人目的。偵查過程中,黎氏菲卿繳納5.425億越盾以彌補後果,相關人員又共繳納8.18億越盾。
最高人民檢察院偵查機關認定,三名曾被授權為賬戶持有人的人員在檢查、審批和管理存有數字簽名數據的設備方面失職。
不過,這一行為並非造成損失的直接原因,因此沒有追究刑事責任依據。偵查機關已建議執行機關按規定審查、處理相關責任。
對於黎氏清泉,偵查機關認定她接收並轉交錢款給黎氏菲卿,但其認知能力受限,不知道這是犯罪所得,因此未被追究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