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天(9月18日)下午,河内市第四区域人民法院重新开庭,一审审理原告阮文Q.(63岁)与被告陈氏兰H.(48岁)之间“索要财产”的民事案件。
该案此前曾于9月10日开庭,但合议庭决定暂停审理,以让双方澄清一笔5亿越盾的款项。
根据暂停庭审的决定,审理过程中被告方代表提供了关于H.女士称已于2021年3月23日转给Q.先生的5亿越盾的银行流水。
由于被告方尚未具体说明该笔款项的转账目的,而Q.先生也无法立即确认,合议庭要求双方补充提供信息。
从两家见面礼到索赔逾50亿越盾的诉讼
根据修改补充后的起诉申请,Q.先生表示他于2019年3月通过妹妹的一位朋友认识了H.女士。
当时Q.先生的妻子已经去世,两个子女均已成年。H.女士也曾有过婚姻,并育有三个孩子。
经过一段时间相互了解,2019年11月4日,双方家庭在H.女士父母家见面。Q.先生称他买了4 chỉ黄金(约15克)作为见面礼。此次见面后,两人继续交往,但未办理结婚登记。

在提交法院的申请书中,Q.先生陈述称,自两家见面后,他便将H.女士视为妻子。因此,他的工资和收入常以现金或转账方式交给H.女士保管,用于共同生活开支以及为退休后的生活做准备。
这段时间,Q.先生仍在胡志明市工作,每月到河内几次,通常住在H.女士处。
据Q.先生称,2020年10月底、11月初,H.女士提议购买美亭珍珠公寓12A11号房,价格约52亿越盾,供两人在他退休后居住。
Q.先生同意了。关于公寓只登记在H.女士一人名下,Q.先生陈述称,由于两人尚未登记结婚,H.女士建议暂时只写她一人的名字,等登记结婚后再加上他的名字。
2021年11月,Q.先生退休。此后,他到河内与H.女士及其子女在这套公寓共同生活。
然而,根据起诉书,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后,两人产生矛盾。约2022年6月,Q.先生决定结束这段关系并返回胡志明市。
分手后,Q.先生要求H.女士返还他认为自己交给她用于经营、买房和偿还银行利息的款项。双方未能达成一致,Q.先生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55亿越盾用于何处的争议
Q.先生要求H.女士返还的金额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生了变化。
最初,Q.先生要求返还55.5亿越盾。在扣除H.女士已转给Q.先生儿子及转给Q.先生本人的6.2亿越盾后,金额剩47.3亿越盾。
在8月3日的修改补充申请中,Q.先生要求加上他认为H.女士为偿还银行利息而借的3.85亿越盾,同时扣除9630万越盾的共同开支。
最终,Q.先生要求H.女士返还逾50亿越盾。
在此前开庭的庭审中,为被告方辩护的江鸿清律师认为,Q.先生11次共转账55.5亿越盾,均未注明转账内容为购买公寓。
据这位律师称,原告方也没有协议文件、录音或证人证明双方一致同意用上述款项购买12A11号公寓,且日后Q.先生将共同署名。
被告方还指出,根据Q.先生本人的申请书,直到2020年10月底、11月初,H.女士才提到购买美亭珍珠公寓一事。因此,律师认为,Q.先生在此时间之前转账的款项不能都被认定为购房款。
在双方争议的款项中,还有H.女士转给Q.先生亲属用于投资的7亿越盾。
根据律师引述的自述书,其中2.41亿越盾是Q.先生与H.女士共同商定投资的,而其余4.59亿越盾事后是否得到Q.先生同意,收款人表示不清楚。
此外,Q.先生曾按H.女士的要求向某人转账10亿越盾。根据律师引述的陈述,Q.先生表示这笔钱是转给H.女士用于经营的。
被告称有自有资金购买公寓
对于美亭珍珠12A11号公寓,H.女士称她是用自己的积蓄、与Vinhomes Gardenia个人公寓相关的款项以及出售梅赛德斯GLC 200汽车的钱购买的。
根据被告方律师引用的材料,2020年H.女士的两个银行账户共收到逾100亿越盾,其中不包括Q.先生转账的款项。
被告方还表示,2020年12月,H.女士抵押Vinhomes Gardenia的公寓向银行贷款21亿越盾。随后,H.女士支付了逾30.3亿越盾购买12A11号公寓。根据这些材料,律师认为H.女士有自有资金购房。
对于Q.先生认为H.女士为偿还银行利息而借的3.85亿越盾,被告方称16次转账均未注明借款内容。律师还引述Q.先生此前的陈述,称他多次“帮助偿还银行利息”给H.女士。
由此,律师建议法院要求Q.先生具体证明哪些款项是用于购房、哪些用于其他目的,以及H.女士已转回给他的款项。
如果原告无法证明,被告方建议法院不予受理索要逾50亿越盾的请求。
9月18日下午,庭审继续澄清双方在交往期间、分手前以及产生索要逾50亿越盾诉讼之前相互转账的款项。
(编译:Jon;审校:Ken;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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