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内第四区域人民法院已对这起财产返还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原告为阮文Q先生(63岁,居住于胡志明市),被告为陈氏兰H女士(48岁,居住于河内)。
Q先生未出席庭审,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H女士到庭,身穿白色西装,妆容清淡,坐在为其合法权益辩护的律师身旁。
因未登记结婚,故不按夫妻方式分割财产
案件源于Q先生与H女士之间的感情关系。两人于2019年3月相识,随后双方见了家长,但并未登记结婚。
2020年底,女方提出购买美亭珍珠公寓(Mỹ Đình Pearl),价格约52亿越南盾。据Q先生称,这是两人计划在他退休后共同居住的地方。该公寓登记在H女士名下,据这位63岁男子的陈述,女友曾表示登记结婚后会加上他的名字。
2021年底,退休后,这名男子来到河内与女友同住上述公寓。到2022年5月,两人分手。Q先生随后要求前女友返还交往期间转账的款项,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遂诉诸法庭。
据审判委员会认定,Q先生与H女士存在感情关系,曾见过双方家长以正式公开关系并迈向共同生活。
然而从关系开始到分手,两人始终未登记结婚。
因此,法院认定这名63岁男子与其小15岁的前女友之间的争议,属于个人之间要求返还财产及返还义务的民事纠纷,不适用《婚姻家庭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规定。
审判委员会重点分析的问题之一,是Q先生转给H女士的逾50亿越南盾的资金来源。
据法院认定,这笔钱来源明确,来自他于2020年5月出售其在胡志明市的个人不动产。
收到卖地款后,Q先生多次向被告账户转账,当时两人仍保持感情关系。
这些交易均未注明是“购房款”还是“借款”。但审判委员会认为,应将这些交易置于两人关系的实际情境以及转账时点来考量。
判决书分析称,2020年和2021年新冠疫情形势复杂,河内和胡志明市多次实施社会隔离,两地之间往来困难。
在此背景下,审判委员会评价Q先生选择转账并与H女士往来,是出于“感情关系中的信任”,而非订立授权合同或书面承诺。
法院还认定,在此期间Q先生多次向小15岁的女友转账,每月金额约1000万至6000万越南盾。Q先生进行这些转账时,两人尚未同居。
因此法院认为,没有依据认定定期转账的全部款项都是Q先生给H女士用于家庭生活开支的钱。
一审法院同时评价,Q先生持续转账体现了他对其视为妻子的人及两人所追求的共同生活所作的经济贡献。
扣除逾17亿越南盾后,前女友须返还42亿越南盾
尽管如此,审判委员会认为,在确定H女士应返还的金额时,需考虑她在两人交往期间的支出。
被纳入考量的支出包括:为Q先生母亲祝寿的钱、春节年饭钱、为Q先生母亲家院子铺砖的费用、为Q先生女儿做美容的花费,以及H女士为Q先生女儿购买结婚礼物所买的7钱黄金。
法院还认定H女士曾转给Q先生2亿越南盾,用于他处理个人事务。
值得注意的是,双方争论较多的款项之一,是涉及投资金融应用Aladin的逾7亿越南盾。
Q先生认为这是H女士的个人交易,因此他不应承担亏损,也不同意将这笔钱从他要求H女士返还的金额中扣除。
相反,H女士认为该投资经Q先生同意,因此他应共同承担损失。
为解决这一矛盾,审判委员会分析了两人之间的短信内容,认定投资Aladin应用的逾7亿越南盾应在计算H女士应返还金额时予以扣除。
根据一审判决,Q先生转给H女士的款项总额确定为约59亿越南盾。
在考虑双方已达成一致的项目、H女士转回给Q先生的款项、Aladin应用的投资款以及H女士在两人交往期间支出的费用后,审判委员会认定应扣除的总额为逾17亿越南盾。
由此,一审法院部分支持了诉讼请求,判决H女士须向Q先生返还42亿越南盾。
(编译:李程;审校:Ken;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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