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月21日上午,国会常务委员会就《烟草危害防治法》若干条款修订补充草案提出意见。
禁止在网络空间、电子商务平台、社交媒体上销售烟草
卫生部常务副部长武孟河表示,该草案共3条,其中提议修订补充若干严格禁止的行为。
具体而言,草案补充禁止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出口、进口、过境、暂进口、再出口、转口、窝藏、使用电子烟、加热烟草及其他烟草。
同时,禁止生产、买卖、出口、进口电子设备、组件、散件(部件)、用于组装、生产电子烟、加热烟草及其他烟草的溶液,具体目录由政府规定,但《投资法》第52条第16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草案还补充规定禁止展示烟草。根据草案,展示烟草是指在烟草批发、零售地点以任何形式摆放烟草产品、烟草包装、烟草产品图片或用于识别烟草品牌的形式,以便消费者看到。
此外,草案还禁止通过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禁止在网络空间、电子商务平台、社交媒体、数字平台或其他电子交易方式上销售烟草;禁止在禁止吸烟、禁止销售烟草的场所吸烟、销售烟草。
另一项内容,该修订草案补充规定烟草销售。据此,草案规定烟草批发、零售场所必须悬挂不向未满18岁者销售烟草的告示,并在怀疑购买烟草者未满18岁时检查身份证或国家身份识别应用(VNeID)或护照。
机关、组织、个人不得在完全禁止吸烟的场所、室内禁止吸烟但允许设有吸烟区的场所组织、允许或销售烟草,机场隔离区除外。
草案还规定,不得在教育机构、医疗机构门口外,自该机构最近园区边界起100米范围内销售烟草。
关于这一内容,现行法律规定,不得在托儿所、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医学研究院、医院、助产院、预防医学中心、乡、坊、镇卫生站门口外,自该机构最近园区边界起100米范围内销售烟草。
与旧规定相比,草案不再逐一列举,而是概括规定不得在教育机构、医疗机构门口外100米范围内销售烟草。
草案提议政府具体规定烟草销售事宜。

禁止在学校、医院门口100米范围内销售烟草不可行
在审查这一内容时,国会文化与社会委员会主任阮得荣表示,关于补充严格禁止行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国会第173/2024号决议中的政策规定彻底禁止电子烟、加热烟草,并禁止“令人上瘾、危害人类健康的物质”。
草案也正朝着规定禁止电子烟、加热烟草及电子烟、加热烟草组成部分的方向进行制度化。因此,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建议起草主持机关明确是否禁止特种烟草的观点。
有意见建议补充禁止“引诱、拉拢、强迫未满18岁者购买、销售、使用烟草”的行为。
草案规定,不得在教育机构、医疗机构门口外,自该机构最近园区边界起100米范围内销售烟草。
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规定100米范围在实际条件下不可行。因为该规定的本质是限制学生在教育机构、医疗机构接触烟草及烟草影响。
因此,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建议规定不得在教育机构、医疗机构毗邻区域销售烟草,同时交由政府具体规定这些机构周边的监督措施。
然而有意见认为,这一内容基本维持现行法律,只把地点名称修改为“教育机构、医疗机构”以涵盖更广。因此建议保留草案中的修订方案,以避免评估时比现行规定有所放宽。
(编译:李程 ;审校:Ken;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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