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月21日,国会常务委员会就《电力法》若干条款修改补充法草案提出意见。
工贸部副部长阮越山代表政府就该草案作呈报。
逐步取消不同客户群体之间的电价交叉补贴
据此,在电力买卖和电力系统运行方面,草案修改大用电客户与发电单位之间直接购电交易的规定,朝着扩大参与直接购电机制对象的方向调整(包括售电单位,并交由政府规定具体规模和条件)。
草案还补充规定停止、减少供电的情形;明确在购电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电费时,售电方有权停止供电的时间点。
同时修改、明确售电方、购电方及相关组织和个人按计划停止、减少供电的情形。交由政府具体规定停止、减少供电的程序、确定方法以及停止供电和恢复供电的费用水平。
补充规定批发售电合同中的购电方有责任按政府规定保障电能质量。
关于电价机制,草案补充规定在技术条件允许时,对居民用户实行高峰、低谷和正常时段的零售电价。
补充工贸部部长批准批发电价框架的权限。补充关于旅游住宿场所客户零售电价结构的过渡条款。
草案更紧密地遵循政治局第70号决议中关于取消不同客户群体之间电价交叉补贴的导向,朝着制定“取消电价交叉补贴路线图”的方向推进。
关于电力服务价格,草案明确若干类型电源的购售电合同价格。
修改、补充对可再生能源电力、新能源电力、储能系统及其他电力类型项目的支持性电价机制或适当投资鼓励机制,以满足各时期经济社会发展要求……

明确电价在合理、合法成本和投资效率基础上形成
在阐述审查机关观点时,国会科学技术与环境委员会主任阮清海表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基本赞同电价反映合理、合法成本,为调动投资资源创造条件,逐步取消交叉补贴并发展竞争性电力市场的原则。
但审查机关认为,草案中关于购售电合同价格必须“确保充分回收”成本、投资资本和合理利润的规定,可能被理解为国家保障投资者的财务结果。
委员会建议政府明确“电价在合理、合法成本、投资效率、风险程度和市场条件基础上形成”的内容,特别是不将投资、经营的全部风险转嫁给国家、购电方或用电人。
对于在电价未能及时调整以保障宏观经济稳定、社会民生时,国家有机制补偿合理成本的规定,审查机关建议明确来源、方式、确认和处理费用的时间点,避免理解为当然产生国家预算义务。
关于取消交叉补贴,审查机关认为,需要明确范围、对象和路线图;与对贫困户、政策优抚户和困难地区的直接支持政策分开,确保资源公开、透明……
对于直接购电机制(DPPA),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建议补充原则性规定,以充分、公平地确定参与主体必须支付的电网使用、调度、备用和系统服务费用,不将参加DPPA的客户群体费用转嫁给其他客户。
(编译:李程 ;审校:Ken;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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