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志明市:乡级政府有权决定安置房售价

胡志明市:乡级政府有权决定安置房售价

根据该决定,有补偿项目的乡级人民委员会可决定用于安置的住房售价,不区分安置地点。

如果安置房位于与被收回土地不同的乡、坊,负责补偿和安置项目的乡级人民委员会将在获得拥有住房基金的地方及住房基金管理单位的书面意见后决定售价。

售价的确定必须确保统一、符合法律规定,且不得改变有权机关对同一套住房已批准的售价,除非按规定进行调整。

授权期限自本决定生效之日起至2030年12月31日止。

乡级人民委员会在执行任务时必须全面审查法律档案和售价确定档案,确保按规定正确、足额计算各项费用。已由国家预算支付或不计入售价的费用不得重复计算。

如果档案不完整或对投资费用、土地财政义务及相关费用存在不一致内容,乡级人民委员会应与胡志明市建设厅、财政厅、农业与环境厅以及住房基金管理机构协调,在决定售价前予以澄清。

胡志明市建设厅将主持,协同各厅局及相关单位进行详细指导,为全市统一流程提供参谋,包括售价确定方法、档案组成、提供和检查数据的顺序与责任。

乡级人民委员会就档案的准确性、售价确定依据及授权范围内的售价决定,向胡志明市人民委员会和法律负责。同时必须广泛向组织和个人通报被授权的内容。

(编译:Jon ;审校:Ken;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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