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志明市:鄉級政府有權決定安置房售價

根據該決定,有補償項目的鄉級人民委員會可決定用於安置的住房售價,不區分安置地點。

如果安置房位於與被收回土地不同的鄉、坊,負責補償和安置項目的鄉級人民委員會將在獲得擁有住房基金的地方及住房基金管理單位的書面意見後決定售價。

售價的確定必須確保統一、符合法律規定,且不得改變有權機關對同一套住房已批准的售價,除非按規定進行調整。

授權期限自本決定生效之日起至2030年12月31日止。

鄉級人民委員會在執行任務時必須全面審查法律檔案和售價確定檔案,確保按規定正確、足額計算各項費用。已由國家預算支付或不計入售價的費用不得重複計算。

如果檔案不完整或對投資費用、土地財政義務及相關費用存在不一致內容,鄉級人民委員會應與胡志明市建設廳、財政廳、農業與環境廳以及住房基金管理機構協調,在決定售價前予以澄清。

胡志明市建設廳將主持,協同各廳局及相關單位進行詳細指導,為全市統一流程提供參謀,包括售價確定方法、檔案組成、提供和檢查數據的順序與責任。

鄉級人民委員會就檔案的準確性、售價確定依據及授權範圍內的售價決定,向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和法律負責。同時必須廣泛向組織和個人通報被授權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