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主席陈青敏建议该法案明确规定由哪个机构负责接收、答复期限以及如何通知民众意见的处理结果。
9月24日上午,越南国会常务委员会就《基层民主实施法(修正案)》草案提出意见。该草案调整民众参与讨论、建言和监督居民社区、机关、单位事务的方式。
国会主席陈青敏提出疑问:民众提出意见后,谁有责任答复,民众又通过什么方式得知结果?
他认为,如果不能明确意见如何被接收、如何处理,仅保障民众知情、参与讨论和发表意见是不够的。把申请、信函转交其他机构,也不能视为对建议已作处理。
国会主席建议法案明确规定接收的牵头单位、哪些情况必须反馈以及答复期限。如果建言内容不属于其职权范围,接收机构必须转交正确的部门,同时通知民众其意见正在何处处理。
“不能让民众提完意见却不知道自己的意见去了哪里”,他强调,倾听、说明和反馈的责任应在法律中贯穿体现。

他还评论说,一些地方与选民的接触仍流于形式。接触活动的内容需要改变,以便倾听民众、企业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应用线上方式可以让一次接触覆盖更多人,而不是只注重会议数量。
关于草案的变化,内务部副部长阮秋河表示,政府建议使数字环境下的民主实现形式多样化;健全人民监察委员会和社区投资监督委员会;制定评估基层民主实施情况的指标体系。
副总理范氏清茶表示,修法的目标是让政府更贴近民众,提高说明责任,满足民众的监督要求,尤其是在两级地方政府组织架构下。
民意与监督委员会——该法案的审查机构——也建议明确有权机构在征求民众意见时吸收、说明和反馈的责任。
委员会主任黎氏娥另外提出两个需要处理的问题:以多种形式征求意见时如何计算“超过50%民众”的比例,以及如何将直接形式与电子形式结合,使难以接触技术的人也能参与和表决。
该法案预计将在10月国会会议上提交审议。
山霞
(编译:Eric ;审校:Suki;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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