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常务委员会已就《刑法典》(修订案)提出说明、吸收和整理意见。
审查罪名目录与法律特征
根据政府的报告,关于扩大对犯罪预备行为的刑事责任,大多数代表赞同加强早预防、远预防的要求,但建议在对犯罪预备阶段的行为进行刑事处理时必须极其谨慎。
政府明确指出,刑事责任仅适用于性质、危险程度高的犯罪,并且已有足够明显的客观表现,表明犯罪意志以及直接指向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
在吸收国会意见后,起草主持机关已审查草案(第14条)中的罪名目录、法律特征和表述技术,以既满足早预防、远预防的要求,又符合当前实际情况。
关于这一内容,法律与司法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赞同将犯罪预备行为的刑事责任范围缩小至12个罪名(比提交第一次非常国会会议的草案减少1个罪名)。
同时,对于若干复合罪,草案仅规定对预备生产行为追究刑事责任,而不扩大到预备买卖行为……
审查机关建议起草主持机关继续审查、选择可从犯罪预备阶段处理的罪名,这些罪名的特点是:从预备犯罪到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发展迅速、即时,对国家安宁、人的生命、健康和安全具有高度危险和威胁……
与此同时,不应对较轻犯罪、具有物质要件的罪名扩大适用,因为在客观行为尚未实施时,认定这些情形中非常严重、特别严重犯罪的预备行为难以可行。
根据该法典草案,犯罪预备是为实施本法典规定的某一具体犯罪而寻找、准备工具、手段或创造其他条件。
草案规定,对本法典35个罪名实施上述规定行为(指挥、组织、参与或亲自实施)的犯罪预备人,必须承担刑事责任。
商业法人是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
关于商业法人的刑事责任,一些意见认为需要严格规定法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条件。
同时明确区分法人与个人的责任,在扩大法人对每个罪名的刑事责任范围时需要审查、权衡。
此外,有意见建议考虑不将商业法人视为犯罪主体,而只确定其为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
根据代表意见,政府表示起草主持机关已审查草案中的规定,以明确体现引起法人刑事责任的行为,并严格区分法人责任与个人责任。
另一方面,审查扩大法人刑事责任范围的罪名,确保处理利用法人资格、组织结构和法人资源实施犯罪的情形,从而保护平等、健康的投资经营环境以及正当经营的企业。
关于这一问题,起草主持机关认为,法人虽然是法律主体,但没有独立的行为能力,不能自行形成意志并直接实施行为,而必须通过担任组织、指导、管理角色或直接以法人名义执行工作的个人的活动来实现。
与此同时,草案修改、补充关于商业法人犯罪的规定,以在观点和认识上统一:不将商业法人视为犯罪主体,而只是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
此举旨在解决现行规定在确定商业法人的行为、商业法人的过错、对商业法人犯罪分类等方面的不足……
据此,个人是直接实施犯罪行为的主体;当个人的犯罪行为按照《刑法典》规定的条件被归责于法人时,商业法人是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
这种新做法确保与现行《刑法典》中的规定体系保持一致,后者正朝着刑罚个人化的方向迈进。
在得到政府、国会法律与司法委员会赞同后,常设单位已重新修改草案中关于商业法人刑事责任的全部规定,使其符合要求。
常设单位将继续同有关机关配合,修订《刑事诉讼法典》的规定,使其与《刑法典》的规定相适应。
(编译:Jon ;审校:Woo;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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