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拟出台关于认证的多项新规定

越南拟出台关于认证的多项新规定

越南司法部刚刚公布了一份通知草案,指导第23/2015号法令关于从原始登记簿签发副本、认证正本副本、认证签名和认证交易,取代第01/2020/TT-BTP号通知。

根据草案呈文,经过多年实施,第01号通知取得了许多积极成果。但仍有若干限制需要补充,例如不符合两级地方政府模式;乡级负责司法-户籍工作的公务员数量仍然有限……

因此,草案提出了多项值得注意的关于认证的补充规定。

新草案将“批准翻译合作人员名单”替换为“认证翻译人员签名”,以确保调整范围全面涵盖与认证翻译人员签名相关的内容,其中包括关于批准翻译合作人员名单的规定。

此外,废除“岛县认证权限”的内容,以符合两级地方政府的规定。

此外,在新通知草案中,公证处处长、公证办公室主任有责任发布决定,取消由本机关、组织实施的不符合规定的正本副本认证、签名认证、翻译人员签名认证的文书、文件的法律效力。

同时补充规定:若发现已认证的交易内容违反法律规定,交易各方可以书面协议取消交易。

若各方无法达成协议或对交易发生争议,则请求有管辖权的法院依法解决。

对于外国主管机关向个人签发的护照、身份证、永久居留卡、居留卡、驾驶证、毕业证书、证书及随附毕业证书的成绩单等文件,新草案规定在认证正本副本时无需办理领事合法化。

对这些文件的译文认证翻译人员签名时,也无需办理领事合法化。

对于根据越南作为成员国的国际条约或对等原则免除领事合法化的其他文件,在认证正本副本或认证翻译人员签名时,也无需办理领事合法化。

新草案还规定,个人履历申报中的签名认证仅确认申报人的签名,不确认申报内容;认证实施人不对申报内容发表意见,认证申请人对其已申报内容负责(比以往规定更明确)。

废除“仅可在4种情况下认证授权书”的规定

第23/2015号法令规定,对无报酬、受托方无赔偿义务且不涉及资产所有权、不动产使用权转让的授权情形,可对授权书中的签名进行认证。

然而,在指导该规定时,司法部第01/2020号通知作出了更具体的规定。

据此,仅可在4种情况下认证授权书上的签名:授权代为提交、领取档案和文件;授权代领退休金、邮件、补助金、津贴;授权代为照看房屋;家庭成员授权在社会政策银行借款。

现在司法部预计将废除这一规定。确保授权书签名认证情形的范围统一按照第23号法令的规定执行,同时确保适用过程中的同步性和统一性。

(编译:Cici;审校:Alex;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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