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范秋琼女士(河内市河东区)表示,她的孩子是外交学院的学生。今年3月底,孩子转账支付了一学期2075万越南盾的学费,但学院没有开具电子发票。
“当时,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刚刚通过,尚未生效。到了6月30日,政府才颁布指导性法令。按照规定,要获得减免,支出必须有发票和凭证。”
最近,当得知这笔学费属于可计算减免的范围后,我的孩子已发邮件请求外交学院为该笔学费开具发票。
然而,距提出请求至今已过去3个月,外交学院仍未开具发票,也没有作出任何回应。与此同时,按照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单位必须向客户开具发票。
如果教育机构不开具发票,纳税人又依据什么来获得减免?”——琼女士提出疑问。
据琼女士称,她孩子的情况并非个例,而是相当普遍。这是该政策实施的第一年,尤其是在上半年还没有指导性法令时,许多纳税人并不了解相关规定。
因此,为保障纳税人的权益以及体现该政策的人文关怀,关于学费支出证明文件的规定应当更加灵活。
对于因教育机构未开具而纳税人没有发票的情况,应允许使用其他凭证,如转账单、学校证明等,在税务结算时证明该项支出。
郑清华女士(河内市纸桥坊)表示,她的孩子正在当地一所公立学校读12年级。孩子获免学费,但仍有学校与外部机构合作在校内开设的高级英语课程,以及学校组织的篮球、国际象棋等技能班。
“我每月转账100多万越南盾作为孩子的学费。学校不开具发票,而是由家长把钱交给班主任。如果没有发票,又怎么计算减免?”——和女士疑虑道。
同样,阮明玉女士(河内市永绥坊)表示,她的孩子就读于一所民办学校。每月她为孩子缴纳学费,学校会开具发票。
每次收到发票,她都必须保存好,以便在次年4月个人所得税结算时随档案一并提交,从而获得减免。
“结算时,如果要求把这些发票上传到系统,也非常费时,更别说还要妥善保存。有没有办法让纳税人办理此事更方便一些?”——玉女士提出。

税务机关要求教育机构必须开具发票
根据第253/2026号法令,自2026年纳税期起,除本人每月1550万越南盾、每位受抚养人每月620万越南盾的减免额外,有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还可额外减免医疗和教育培训支出。
这些支出的最高减免总额为纳税人及其受抚养人每年4700万越南盾。
其中,医疗费用每年最多减免2300万越南盾,教育培训费用每年最多减免2400万越南盾。
对于教育培训费用,减免总额每年不超过2400万越南盾。可计算减免的支出包括从学前教育、普通教育、职业教育到国内教育培训机构高等教育的学费,以及其他专业技能的费用。
要获得减免,支出必须有发票、凭证,并须显示纳税人或其受抚养人的信息。
对于医疗费用,除发票、凭证外,还须按规定格式提供诊疗费用清单,且不得由其他来源支付。
为确保落实与个人所得税减免相关的医疗、教育支出税收政策,河内税务局近日向河内市卫生厅、教育培训厅、各坊、乡人民委员会以及辖区内各企业、组织发文。
据此,河内税务局要求医疗、教育领域的单位严格遵守关于发票开具、使用、开票时点以及按规定编制诊疗费用清单的规定。
税务机关表示,纳税人必须持有完整、合法的发票和凭证才能获得减免。发票须完整显示纳税人或其受抚养人的信息。
这些支出也不得同时由其他资助来源支付,而非由劳动者直接支付。
若劳动者要求在计税时减免教育、医疗费用,纳税人不得授权支付机构代为结算,而必须自行结算个人所得税。
(编译:李程 ;审校:Woo;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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