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在生物识别验证中出错,越南国会代表建议规定赔偿责任

AI在生物识别验证中出错,越南国会代表建议规定赔偿责任

9月28日上午,国会专职代表会议就《数据安全法》草案、《电子身份识别与认证法》草案提出意见。

在生物识别验证中应用AI的法律责任

就《电子身份识别与认证法》草案提出意见时,代表宋阿令(老街)关注在生物识别验证中应用人工智能(AI)时的法律责任规定。

法律草案规定,使用人工智能系统作出的身份识别和认证结果的组织、个人,基于该结果作出的决定承担最终责任。

但他建议起草机关需要研究并明确:如果验证错误源于服务提供单位的技术漏洞或AI系统故障,提供身份识别、生物识别验证服务的组织必须承担连带损害赔偿责任,除非属于使用者故意或欺诈造成的错误。

就电子身份识别对象提出意见时,代表阮氏秀(顺化市)认为,法律草案规定的电子身份识别对象非常宽泛。

包括机关、组织、个人;产品、商品、实物财产;数据库、数据文件、图像、声音、视频、软件、数字服务、知识产权和数字资产、非物质文化遗产;事件、交易、行为、地点、空间及其他对象。

她说,对某一对象进行身份识别,并不意味着有关该对象的全部数据都成为电子身份。如果像目前这样规定过宽,法律很容易调整到许多法律主体、财产、数据和事件。

AI在生物识别验证中出错,越南国会代表建议规定赔偿责任

确保受影响者知悉与其数据直接相关的风险

就《数据安全法》草案提出意见时,代表阮氏越娥(海防市)指出,草案已体现出努力解决问题,其中将手续安排为两组,交由公安部作为受理牵头单位,并要求重新使用已有信息、档案和结果。

她认为,这是正确的处理方向,但两组手续并不意味着只产生两项手续。问题不在于把手续名称分成几组,而在于一个机关、医院、大学或企业要让一个数据系统投入运行,实际上要提交多少次数据、等待多少项决定并承担多少总成本。

如果一项结果已由有权机关依照网络安全法律进行审查,却仍须依照本法对同一内容重新评估,那么仅有一个受理牵头单位仍不足以减轻负担。

代表认为,这不仅是行政手续改革的问题。一部数据安全法只有在管理机关能够把资源集中到真正严重的风险上,而机关、组织和企业清楚知道自己要做什么、与谁做以及结果已被认可到何种程度时,才能发挥效果。

代表阮邓恩(谅山)援引《数据安全法》规定称,在共享、提供、交易数据阶段,必须采取与数据等级相应的保护措施,数据的经营、转让依照数据法律进行。

实际上,被共享、转让的一组数据完全可能同时包含个人数据。因此,他建议进一步明确这种情况下的适用原则,以确保三部法律之间的一致性,避免产生不同理解。

关于在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时保护用户权益,草案对事件后的报告、处理、调查和数据恢复作了相对具体的规定。

但他建议进一步审查:当数据安全事件直接影响个人权益时,受影响者应如何获得信息,以便主动保护自身权益。

代表建议研究或责成政府就受影响者的信息内容和方式作出适当规定,确保他们知悉与自己数据直接相关的风险、需要采取的自保措施,并在必要时获得支持。

(编译:Jon ;审校:Ken;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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