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11月4日上午审议《电子身份识别与认证法》草案,公安部长梁三光(Lương Tam Quang)到会作说明,重点回应代表关注的识别范围、隐私保护以及网络环境中的身份冒用防范问题。据民智报报道,草案规定电子身份识别与认证活动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障机关、组织与个人的合法权益。

梁三光表示,草案设计了多层保护机制,其中包括最少收集数据原则和数据主体同意原则。他称,电子身份识别与认证不同步交易内容,也不在允许范围之外分享认证结果;个人数据处理的各项原则、条件和目的不因开展识别认证活动而改变。草案将授权政府就识别认证所需数据的收集、开发和利用作出具体规定。

草案第23条第5款规定,证券、电信、银行、邮政、电子商务、诊疗、支付中介、电子钱包、加密资产、网络游戏以及域名注册与租用服务等领域使用电子交易账户的机构、组织和个人,须以国家电子身份进行认证并将交易账户与国家电子身份关联。草案还涵盖其他高风险或产生重要法律义务的领域,并授权各部部长就本领域高风险在线交易作出具体规定。梁三光强调,账户关联须遵守个人数据保护规定。

在识别范围方面,草案第7条和第8条列出被识别对象及由国家机构实施识别的对象,除机关、组织、个人外,还包括地点、空间以及部分高风险数据对象、产品和商品。对于已按专门法律建立类似识别或管理机制的对象,草案倾向于利用现有数据:若国家数据库或专门数据库中的信息已完整准确,国家机构将自动建立身份并发放国家识别码,机关、组织和个人无须重复提供已有信息。

梁三光称,起草机构将与国会国防安全与对外委员会常务机构配合研究吸收代表意见,在完善草案前向国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目标是建立既维护国家主权、又为数字经济发展创造安全便利环境的法律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