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内市人民委员会主席武大胜刚签署颁布第130号决定,规定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监察员以及企业中国家资本代表实施人事工作的相关规则。
据此,适用对象包括:市直属总公司的董事会成员、监察员、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由国家持有100%注册资本的市直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主席、公司主席、董事会成员、总经理、监察员、副总经理、总会计师。
此外,属于市人民委员会的国有资本企业中的国家资本代表也属于本决定的适用对象。
关于任命原则,党委、党组织及机关单位领导集体按权限审议并决定任命、推荐干部,确保党的领导、民主集中制原则,做到客观、公开、透明;充分发挥每一位成员和负责人的权限与责任。
任命须依据干部的标准、条件、品质、道德、能力、专长、威信以及地方、机关、单位执行政治任务的要求。
同时确保干部队伍的稳定、继承与持续发展,提高工作质量与效率。
关于原则,允许辞去职务、辞职、免职、暂停工作的权限为:哪一级决定任命,就由该级审议并决定允许辞去职务、辞职、免职、暂停工作。
对有充分依据的这些情形必须及时审议。对须免职的情形,不适用允许辞去职务或允许辞职。
河内市人民委员会的决定还鼓励企业管理人员、国家资本代表在不能满足任务要求、不再具备足够威信,或存在尚未达到免职程度的违规行为时,自愿辞去职务、辞职。
市人民委员会责成内务厅厅长主持,会同有关机关跟踪、检查、指导各总公司、由国家持有100%注册资本的市直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属于市人民委员会的国有资本企业执行该规定。
(编译:Cici ;审校:Fang;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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