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內鼓勵不達標、威信不足的幹部辭職

河內市人民委員會主席武大勝剛簽署頒佈第130號決定,規定對國有企業管理人員、監察員以及企業中國家資本代表實施人事工作的相關規則。

據此,適用對象包括:市直屬總公司的董事會成員、監察員、副總經理、總會計師;由國家持有100%註冊資本的市直屬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會主席、公司主席、董事會成員、總經理、監察員、副總經理、總會計師。

此外,屬於市人民委員會的國有資本企業中的國家資本代表也屬於本決定的適用對象。

關於任命原則,黨委、黨組織及機關單位領導集體按權限審議並決定任命、推薦幹部,確保黨的領導、民主集中制原則,做到客觀、公開、透明;充分發揮每一位成員和負責人的權限與責任。

任命須依據幹部的標準、條件、品質、道德、能力、專長、威信以及地方、機關、單位執行政治任務的要求。

同時確保幹部隊伍的穩定、繼承與持續發展,提高工作質量與效率。

關於原則,允許辭去職務、辭職、免職、暫停工作的權限為:哪一級決定任命,就由該級審議並決定允許辭去職務、辭職、免職、暫停工作。

對有充分依據的這些情形必須及時審議。對須免職的情形,不適用允許辭去職務或允許辭職。

河內市人民委員會的決定還鼓勵企業管理人員、國家資本代表在不能滿足任務要求、不再具備足夠威信,或存在尚未達到免職程度的違規行為時,自願辭去職務、辭職。

市人民委員會責成內務廳廳長主持,會同有關機關跟蹤、檢查、指導各總公司、由國家持有100%註冊資本的市直屬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以及屬於市人民委員會的國有資本企業執行該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