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多起卖房卖地金额高达数十亿越盾却仅申报几亿越盾的案件,已被以逃税罪立案起诉。
我关注社交媒体发现,不少人“献策”称,曾经未如实申报实际转让价值的人,应主动前往补充申报纳税,以免被职能部门发现而面临入狱风险。
那么,如果有人“不慎”申报错误,如今主动前往补充申报纳税,其在刑事责任方面的法律后果如何?是否必然不再被追究刑事责任?
读者洪绒(胡志明市)提问。
胡志明市国家大学经济—法律大学硕士黎伯德 答:
2025年《税收管理法》对“申报错误”与“逃税”有相当明确的区分。
对于计税依据申报错误的行为,若纳税人已在法律规定的时点之前补充申报并自觉缴足应纳税款(例如在主管机关发现之前补充申报),则可能属于不予税收管理行政处罚的情形。

然而,该机制并非普遍适用于逃税行为。根据2025年《税收管理法》第45条,使用不能如实反映交易本质或实际交易价值的凭证、文件,从而错误确定应纳税额,被认定为逃税行为之一。
举例来说,实际转让价格为300亿越盾,但各方明知仍使用显示价格为100亿越盾的合同、凭证或文件,以降低应纳税额,则须认定该行为本质上是逃税,而不仅仅是申报中的失误。
原则上,若逃税行为尚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则依照税收管理与行政处罚法律处理。
反之,若行为已符合逃税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逃税金额达到《刑法典》第200条规定的门槛,则处理须转为刑事法律。
民众需注意,《刑法典》第200条并未规定,犯罪人在被发现前主动补充申报并缴足税款,是当然排除或免除刑事责任的依据。
因此,如果在实施行为时,该人故意采取第200条规定的逃税方式之一,且逃税金额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门槛,那么事后补充申报并缴足款项,并不会使此前的犯罪行为当然消失。
不过,尽早主动补充申报并克服后果,仍具有非常重要的法律意义。
若违法者自愿如实重新申报交易价值、缴足所欠税款及滞纳金,并积极配合主管机关,则这些情节可在依照现行《刑法典》第51条评价减轻刑事责任情节和决定刑罚时予以考虑。
《刑法典》第200条规定:
任何人使用不合法凭证、文件错误确定应纳税额,逃税金额为1亿越盾至3亿越盾以下,或低于1亿越盾但此前已因逃税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已因本罪或规定的若干其他罪名被定罪、尚未清除案底而又再犯的,处1亿至5亿越盾罚金,或处3个月至1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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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译:Eric;审校:Fang;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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