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多起賣房賣地金額高達數十億越盾卻僅申報幾億越盾的案件,已被以逃稅罪立案起訴。

我關注社交媒體發現,不少人“獻策”稱,曾經未如實申報實際轉讓價值的人,應主動前往補充申報納稅,以免被職能部門發現而面臨入獄風險。

那麼,如果有人“不慎”申報錯誤,如今主動前往補充申報納稅,其在刑事責任方面的法律後果如何?是否必然不再被追究刑事責任?

讀者洪絨(胡志明市)提問。

胡志明市國家大學經濟—法律大學碩士黎伯德 答:

2025年《稅收管理法》對“申報錯誤”與“逃稅”有相當明確的區分。

對於計稅依據申報錯誤的行為,若納稅人已在法律規定的時點之前補充申報並自覺繳足應納稅款(例如在主管機關發現之前補充申報),則可能屬於不予稅收管理行政處罰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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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該機制並非普遍適用於逃稅行為。根據2025年《稅收管理法》第45條,使用不能如實反映交易本質或實際交易價值的憑證、文件,從而錯誤確定應納稅額,被認定為逃稅行為之一。

舉例來說,實際轉讓價格為300億越盾,但各方明知仍使用顯示價格為100億越盾的合同、憑證或文件,以降低應納稅額,則須認定該行為本質上是逃稅,而不僅僅是申報中的失誤。

原則上,若逃稅行為尚未達到追究刑事責任的程度,則依照稅收管理與行政處罰法律處理。

反之,若行為已符合逃稅罪的構成要件,尤其是逃稅金額達到《刑法典》第200條規定的門檻,則處理須轉為刑事法律。

民眾需注意,《刑法典》第200條並未規定,犯罪人在被發現前主動補充申報並繳足稅款,是當然排除或免除刑事責任的依據。

因此,如果在實施行為時,該人故意採取第200條規定的逃稅方式之一,且逃稅金額達到追究刑事責任的門檻,那麼事後補充申報並繳足款項,並不會使此前的犯罪行為當然消失。

不過,儘早主動補充申報並克服後果,仍具有非常重要的法律意義。

若違法者自願如實重新申報交易價值、繳足所欠稅款及滯納金,並積極配合主管機關,則這些情節可在依照現行《刑法典》第51條評價減輕刑事責任情節和決定刑罰時予以考慮。

《刑法典》第200條規定:

任何人使用不合法憑證、文件錯誤確定應納稅額,逃稅金額為1億越盾至3億越盾以下,或低於1億越盾但此前已因逃稅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已因本罪或規定的若干其他罪名被定罪、尚未清除案底而又再犯的,處1億至5億越盾罰金,或處3個月至1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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