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修订《土地法》:最大限度限制仅为了拍卖创收而收回居民住宅用地

越南修订《土地法》:最大限度限制仅为了拍卖创收而收回居民住宅用地

10月1日下午,越南国会常务委员会就《土地法》修订草案提出意见。农业与环境部副部长邓玉蝶陈述政府关于该草案的呈文。

补充国家收回土地的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与2024年《土地法》相比,该草案保留了《土地法》已规定的因国防、安全目的以及为了国家、公共利益发展经济社会而收回土地的情形。

同时,将国会第254号决议中的1种因国防、安全目的收回土地的情形,以及3种为了国家、公共利益发展经济社会而收回土地的情形写入法律。

补充因国防、安全目的收回土地的情形,用于建设违规、事故车辆临时扣留场、驾驶考试和发证中心、招待所,以满足国防、安全任务。

补充3种为了国家、公共利益发展经济社会而收回土地的情形,用于执行越南作为成员的国际条约,以及收回土地用于实施公务住房、租赁住房、政策住房建设项目。

对于为了国家、公共利益发展经济社会而收回土地的情形,起草主持机关已审查、修改、补充若干收回土地情形,以与各专业、领域法律保持一致。

具体而言,收回土地用于实施公共项目,如创新基地、创业支持、自然保护、堤防工程、堤防保护走廊等必须收回土地的项目,以满足发展要求并与各专业法律保持一致。

收回土地用于执行越南作为成员的国际条约。收回土地用于实施经济发展项目,如建设服务海港、机场、内河港口且用地规模超过50公顷的物流中心,以及农林水产品生产、加工项目等。

由此,该草案涵盖实施基础设施项目、经济发展项目、城乡整治、社会保障和重新组织发展空间等收回土地的情形,同时仍确保仅在确有必要且为了国家、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才收回土地的原则。

越南修订《土地法》:最大限度限制仅为了拍卖创收而收回居民住宅用地

最大限度限制仅为拍卖创收而收回居民住宅用地

在作初步审查报告时,经济与财政委员会主任潘文迈建议继续完善关于收回土地情形以及为了国家、公共利益发展经济社会而收回土地依据的规定。

此举旨在明确规定属于确有必要为了国家、公共利益发展经济社会而收回土地范围的项目标准。

授权政府作出详细规定,以量化项目带来的规模、利益等标准,体现必要性、紧迫性,服务于共同利益。

审查机关建议评估影响、总结国会第254号决议相关规定的执行情况,以明确将特殊性机制写入法律的依据。

如果未能明确写入法律的依据,未能证明有关规定已通过实践检验且具有适当性,建议不在《土地法》(修订)中作出规定。

潘文迈建议继续审查为了国家、公共利益发展经济社会而收回土地的情形,最大限度限制仅为国家拍卖创收而收回居民住宅用地。

同时,需要考虑在将补偿、支持、安置项目拆分为独立项目先行实施时,为实施安置项目而收回土地(尤其是住宅用地)的情形。

因为这可能导致政策目标冲突,仅为了开展1个投资项目却要两次、在两个区域收回土地,增加社会成本,影响民众权益。

审查机关认为,需要明确依据并报告影响评估,说明草案中关于按照建设法律规定收回土地以实施城市区建设投资项目的规定,比2024年《土地法》的规定更为扩大。

(编译:Cici ;审校:Ken;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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