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3名青年凑钱买毒品喊冤案:因一审“严重错误”撤销原判

越南3名青年凑钱买毒品喊冤案:因一审“严重错误”撤销原判

河内市人民法院刚刚宣布,撤销这起涉及郑武坚、金春俊和阮光兴(三人均30岁,住广宁省)的毒品案的全部一审判决,交由一审法院依权限重新审理。

此前,河内市第五区人民法院以非法买卖毒品罪判处三人各24个月有期徒刑,三人共同提出上诉喊冤。

据上诉审合议庭称,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一审在适用法律以及诉讼程序方面存在“严重错误”。

检察院:三名被告不构成买卖毒品共犯

在上诉庭审中,坚、俊和兴继续坚持其喊冤上诉。

坚承认曾向黎明成(31岁)转账以购买毒品。但该被告供称,转账仅几分钟后他便改变主意,不想参与,于是要求成退还款项,随后已获退还。

坚认为,自己认识到最初的行为已属违法,但此后已通过索回款项的方式自行中止,请求上诉法院予以考虑。

俊确认坚已退出聊天群,同时坚称自己并未从成处收到毒品,也不知道成随后将毒品拿去贩卖。

越南3名青年凑钱买毒品喊冤案:因一审“严重错误”撤销原判

为被告辩护的律师认为,凑钱的最初目的是购买毒品供成生日期间共同吸食,并没有商议购买毒品用于贩卖。

据律师称,被告在转账后已改变主意,因此没有依据认定他们与成构成非法买卖毒品罪的共犯。

在法庭辩论中,检察院代表认定三名被告凑钱让成购买毒品。但成随后将部分毒品拿去贩卖一事,坚、俊和兴并不知情。

因此,检察院认为三名被告与成不构成非法买卖毒品罪的共犯,而是犯有非法持有毒品罪,数量为3.8克。

据检察院代表称,一审判决三名被告犯非法买卖毒品罪并不准确,据此建议上诉审合议庭变更罪名。

两份起诉书同号同日但内容不同

各位律师在上诉庭审中提出的另一个争议问题是:本案有两份起诉书,编号均为112,均于2026年1月16日签发,均有第五区检察院副检察长的签名并盖有红章,但内容却不同。

其中,送达给被告的起诉书显示,成在购买毒品后私自留下5粒“供自己一人使用”。

而检察院所使用的那份起诉书则显示,成保留这些毒品是为了“带给全组一起使用”。

律师认为,这一差异关系到对坚、俊、兴行为及刑事责任的认定,据此请求合议庭宣判被告无罪,并查明是否存在篡改案卷的迹象。

对此问题,上诉法院认为这是需要核实、查明的情节。

一审适用罪名不当

宣判时,上诉审合议庭评估认为,有依据认定坚、俊和兴凑钱购买了毒品。在所购毒品中,有5粒后来被成拿去卖给他人。

据上诉法院称,三名被告的行为具有非法持有毒品罪共犯的迹象。至于成贩卖部分毒品,属自发行为,其余三名被告并不知情,事先也没有约定。

因此,一审认定坚、俊和兴与成构成非法买卖毒品罪的共犯并不恰当。上诉审合议庭认为,一审适用罪名不当,同时对被告角色的评估也有误。

上诉法院还指出,一审在诉讼程序上存在违法之处:一审决定以更重的罪名审判被告,却没有决定将案卷退回检察院以按更重罪名起诉。

基于上述问题,合议庭认定一审在适用法律以及诉讼程序方面存在“严重错误”,因此宣布撤销全部一审判决,依权限重新处理。

凑1400万越南盾买毒品后称已“退出”

据案卷,2025年9月,成提议坚、俊和兴凑钱购买毒品,供其生日期间共同使用。三人随后共向成转账1400万越南盾。

收到钱后,成联系购买毒品。至2025年10月4日,成携带5粒MDMA去贩卖时被公安发现并当场抓获。

检察院以非法买卖毒品罪起诉成,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起诉坚、俊和兴。

一审法院认为,三人尚未直接接收、保管或管理毒品,因此不构成持有毒品罪。然而,合议庭认为凑钱为成购买毒品创造了物质条件,从而转而认定三名被告构成协助成实施非法买卖毒品罪的共犯。一审法院判处每名被告24个月有期徒刑。

成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未提出上诉。而坚、俊和兴提出上诉,称凑钱后已改变主意,不再继续参与吸毒,请求上诉审宣判其不构成非法买卖毒品罪。

(编译:李程;审校:Fang;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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