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內市人民法院剛剛宣佈,撤銷這起涉及鄭武堅、金春俊和阮光興(三人均30歲,住廣寧省)的毒品案的全部一審判決,交由一審法院依權限重新審理。
此前,河內市第五區人民法院以非法買賣毒品罪判處三人各24個月有期徒刑,三人共同提出上訴喊冤。
據上訴審合議庭稱,在案件審理過程中,一審在適用法律以及訴訟程序方面存在“嚴重錯誤”。
檢察院:三名被告不構成買賣毒品共犯
在上訴庭審中,堅、俊和興繼續堅持其喊冤上訴。
堅承認曾向黎明成(31歲)轉賬以購買毒品。但該被告供稱,轉賬僅幾分鐘後他便改變主意,不想參與,於是要求成退還款項,隨後已獲退還。
堅認為,自己認識到最初的行為已屬違法,但此後已通過索回款項的方式自行中止,請求上訴法院予以考慮。
俊確認堅已退出聊天群,同時堅稱自己並未從成處收到毒品,也不知道成隨後將毒品拿去販賣。

為被告辯護的律師認為,湊錢的最初目的是購買毒品供成生日期間共同吸食,並沒有商議購買毒品用於販賣。
據律師稱,被告在轉賬後已改變主意,因此沒有依據認定他們與成構成非法買賣毒品罪的共犯。
在法庭辯論中,檢察院代表認定三名被告湊錢讓成購買毒品。但成隨後將部分毒品拿去販賣一事,堅、俊和興並不知情。
因此,檢察院認為三名被告與成不構成非法買賣毒品罪的共犯,而是犯有非法持有毒品罪,數量為3.8克。
據檢察院代表稱,一審判決三名被告犯非法買賣毒品罪並不準確,據此建議上訴審合議庭變更罪名。
兩份起訴書同號同日但內容不同
各位律師在上訴庭審中提出的另一個爭議問題是:本案有兩份起訴書,編號均為112,均於2026年1月16日簽發,均有第五區檢察院副檢察長的簽名並蓋有紅章,但內容卻不同。
其中,送達給被告的起訴書顯示,成在購買毒品後私自留下5粒“供自己一人使用”。
而檢察院所使用的那份起訴書則顯示,成保留這些毒品是為了“帶給全組一起使用”。
律師認為,這一差異關係到對堅、俊、興行為及刑事責任的認定,據此請求合議庭宣判被告無罪,並查明是否存在篡改案卷的跡象。
對此問題,上訴法院認為這是需要核實、查明的情節。
一審適用罪名不當
宣判時,上訴審合議庭評估認為,有依據認定堅、俊和興湊錢購買了毒品。在所購毒品中,有5粒後來被成拿去賣給他人。
據上訴法院稱,三名被告的行為具有非法持有毒品罪共犯的跡象。至於成販賣部分毒品,屬自發行為,其餘三名被告並不知情,事先也沒有約定。
因此,一審認定堅、俊和興與成構成非法買賣毒品罪的共犯並不恰當。上訴審合議庭認為,一審適用罪名不當,同時對被告角色的評估也有誤。
上訴法院還指出,一審在訴訟程序上存在違法之處:一審決定以更重的罪名審判被告,卻沒有決定將案卷退回檢察院以按更重罪名起訴。
基於上述問題,合議庭認定一審在適用法律以及訴訟程序方面存在“嚴重錯誤”,因此宣佈撤銷全部一審判決,依權限重新處理。
湊1400萬越南盾買毒品後稱已“退出”
據案卷,2025年9月,成提議堅、俊和興湊錢購買毒品,供其生日期間共同使用。三人隨後共向成轉賬1400萬越南盾。
收到錢後,成聯繫購買毒品。至2025年10月4日,成攜帶5粒MDMA去販賣時被公安發現並當場抓獲。
檢察院以非法買賣毒品罪起訴成,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起訴堅、俊和興。
一審法院認為,三人尚未直接接收、保管或管理毒品,因此不構成持有毒品罪。然而,合議庭認為湊錢為成購買毒品創造了物質條件,從而轉而認定三名被告構成協助成實施非法買賣毒品罪的共犯。一審法院判處每名被告24個月有期徒刑。
成被判處3年有期徒刑,未提出上訴。而堅、俊和興提出上訴,稱湊錢後已改變主意,不再繼續參與吸毒,請求上訴審宣判其不構成非法買賣毒品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