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越南政府已颁布关于大米进出口经营的第365/2026/NĐ-CP号法令,自10月1日起生效,取代第107/2018/NĐ-CP号法令和第01/2025/NĐ-CP号法令(修订补充第107号法令若干条款)中的部分规定。
放宽条件、缩短办理大米出口手续时间
值得注意的变化之一是,第365号法令将大米出口经营条件从3项减至2项。
据此,依法设立并办理经营登记的商人,只要拥有至少一个符合法律规定的专用稻谷、大米仓库,以及一个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技术规范规定的大米碾磨设施,即可经营大米出口。
稻谷、大米仓库和碾磨设施可归商人所有,也可向其他组织、个人租用。若为租用,企业须有书面合同,并确保期限与大米出口经营资格证相符。
该法令还规定,已获发证书的商人不得将已获工贸部在证书中授予的专用稻谷、大米仓库或碾磨设施出租给其他商人,以申请为其他商人发证。
据永隆省工贸厅厅长陈国俊表示,第365号法令带来多项重要突破,从而为永隆省乃至九龙江平原地区大米行业企业界注入强劲动力并营造有利环境。

“第365号法令与第107号法令相比,削减、简化了许多经营条件和行政手续。对材料齐全的档案,新发证时间由15个工作日缩短至10个工作日,商人申请发证、重发、修改或补充证书无需缴纳费用,同时放宽了对仓库租赁期限的严格限制,直接为企业破解了成本和时间的瓶颈”,陈国俊评价道。
此外,这位工贸厅厅长认为,扩大免于资格证的范围,对有机大米、蒸谷米、强化微量元素大米等特殊大米品种无需进行流通储备或定期报告,是帮助企业实现产品多样化、推动高价值大米细分市场出口的重要前提。
企业减少开支,农民减少被压价
从企业角度看,Viri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副经理邓文武认为,取消收费和缩短手续带来明显好处,尤其是对刚参与大米出口市场的新企业。
据邓文武表示,当手续简化、档案处理时间缩短,企业可减少服务租赁费用,同时节省时间和人力,专注于生产经营活动。
对于仅出口有机大米、蒸谷米、添加营养强化大米等部分商品的商人无需定期报告的规定,邓文武认为这也是为企业减少行政手续的一步。
不过他强调,企业仍须对产品质量自行负责,同时建立信誉并确保出口商品的要求。

除了削减条件和手续外,第365号法令还规定了商人信用等级评估机制。
陈国俊评价称,关于进口管理和商人信用等级评估机制的新规定将推动可持续生产链联结,提高竞争力和开拓市场。
“工贸厅将积极同行、引导和支持辖区内企业掌握并有效执行新规定,以提高竞争力和开拓市场”,陈国俊强调。
芹苴市泰来乡种稻农民阮文雄认为,当规定简化、为更多企业参与大米出口创造条件时,农民可从扩大的销路中受益。
“乡亲们最希望众多企业深入原料产区收购,届时将形成价格竞争,农民减少对单一收购渠道的依赖。企业出口订单多,收购稻谷的需求也更稳定,从而限制收获季节农民被压价的情况”,阮文雄说。
然而重要的是企业需要与农民长期联结,公开收购标准和价格,有明确的合同。当销路稳定,农民将大胆生产优质稻种,满足出口市场要求。
据越南大米产业协会主席黎清松表示,协会将按照政府在365号法令中的分工执行。
其中,协会鼓励会员建设原料产区,发展联结链;同时配合农业与环境部、省级人民委员会跟踪生产情况,掌握稻谷、大米产量,为平衡出口货源作出贡献。
(编译:张悦 ;审校:Alex;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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