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公安处理“讨厌父母”群管理员事件:批准发布违规内容,管理员是否要承担责任?

越南公安处理“讨厌父母”群管理员事件:批准发布违规内容,管理员是否要承担责任?

近日,越南兴安省公安表示,网络安全处已与L.T.C.(2005年出生,居住在该省)进行工作,以查明其创建名为“讨厌父母的人”的Facebook群组一事。

L.T.C.表示,在上学期间,由于与父母及家庭成员存在分歧、赌气并不同意他们的观点,所以建立了上述Facebook群组。

在工作结束后,公安仅进行宣传和提醒。然而,粉丝专页管理员的责任究竟有多大,也引发了许多人的疑问。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

在接受《青年报》采访时,法学博士、律师邓文强(河内市律师团)表示,公安机关与管理员L.T.C.进行工作,首先应被视为一种核查、宣传、预防并查明网络空间管理者责任的措施。

“不应理解为,只要建立一个名称消极的Facebook群组,就当然违法或当然会被刑事处理,”强律师说。

据他称,法律并不禁止个人表达情绪、分享家庭关系中的困难与分歧。然而,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

当一个人建立群组、管理群组、审核文章并在社交网络上组织一个社区时,就需要意识到自己正在创造一个让多人共同参与、分享信息的环境。

当群组出现消极、煽动、侮辱、捏造、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的内容时,管理者的责任需要根据其实际角色、认知和行为进行相应审查。

尽管如此,当一名成员在Facebook群组中发布违法文章时,并不意味着所有管理员或群组创建者都当然要承担刑事责任。因为刑法根据每个人的行为、过错和犯罪构成要件来确定刑事责任。

例如,一名成员自行发布捏造信息,以侮辱他人名誉和人格,首先必须审查发布者本人的责任。管理员并不是所有成员的“替人担责者”。

然而,如果管理员明知违规内容,却仍故意审核通过、保留、置顶、分享、推广,或共同参与创建、传播违规内容,问题就会不同。

那时必须具体审查管理员在每起事件中的角色。如果能证明管理员与发布者意志一致,共同实施犯罪行为,或故意提供帮助,则完全可能产生相应的刑事责任。

在有依据证明管理员故意与发布者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况下,视案件性质,此人可能被以共犯角色进行审查。

换句话说,不是只要是管理员就必须承担责任,但也不是只要说“我只是管理员”就能在所有情况下否认责任。

管理员必须有控制内容的意识

关于“讨厌父母的人”这一群组名称,强律师认为,这类群组名称具有消极性质,容易营造认同心理,产生不良影响,尤其当群组中有许多年轻人参与时。

然而,给群组起一个令人反感或消极的名称,并不等同于构成犯罪。因为据他称,要处理一个人的违法行为,必须确定具体行为、具体法律依据及相应的构成要件。

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进行宣传、提醒,让管理者认识到群组的社会影响,自愿更改名称并加强内容审核,是一种符合预防目标的处理方式,尤其是当群组创建者还很年轻时。

强律师提出建议称,一个群组的管理员既然拥有管理权限,就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管理员必须有意识控制那些明显有违法迹象的内容。

管理员责任分为三个层级

第一,管理员不知道且没有依据知道违规内容。在这种情况下,不能当然追究管理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管理员知道内容有问题,但未处理或未及时处理。此时需具体审查内容性质、认知程度、管理义务和后果。并非所有情况都会导致刑事责任,但如果有足够依据,可能产生行政责任或其他法律责任。

第三,管理员明知违规内容,却故意审核通过、保留、置顶、推广、煽动,或与发布者共同实施违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需根据具体行为和罪名,审查管理员作为直接实施者或共犯的责任。

法学博士、律师邓文强

(编译:Jon;审校:Ken;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原创文章,作者:越南中文社,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yuenan.com/news-129857/

赞 (0)
上一篇 9小时前
下一篇 9小时前

你可能喜欢

发表回复

登录后才能评论
分享本页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