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越南興安省公安表示,網絡安全處已與L.T.C.(2005年出生,居住在該省)進行工作,以查明其創建名為“討厭父母的人”的Facebook群組一事。
L.T.C.表示,在上學期間,由於與父母及家庭成員存在分歧、賭氣並不同意他們的觀點,所以建立了上述Facebook群組。
在工作結束後,公安僅進行宣傳和提醒。然而,粉絲專頁管理員的責任究竟有多大,也引發了許多人的疑問。
網絡空間不是法外之地
在接受《青年報》採訪時,法學博士、律師鄧文強(河內市律師團)表示,公安機關與管理員L.T.C.進行工作,首先應被視為一種核查、宣傳、預防並查明網絡空間管理者責任的措施。
“不應理解為,只要建立一個名稱消極的Facebook群組,就當然違法或當然會被刑事處理,”強律師說。
據他稱,法律並不禁止個人表達情緒、分享家庭關係中的困難與分歧。然而,網絡空間不是法外之地。
當一個人建立群組、管理群組、審核文章並在社交網絡上組織一個社區時,就需要意識到自己正在創造一個讓多人共同參與、分享信息的環境。
當群組出現消極、煽動、侮辱、捏造、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或違反法律的內容時,管理者的責任需要根據其實際角色、認知和行為進行相應審查。
儘管如此,當一名成員在Facebook群組中發佈違法文章時,並不意味著所有管理員或群組創建者都當然要承擔刑事責任。因為刑法根據每個人的行為、過錯和犯罪構成要件來確定刑事責任。
例如,一名成員自行發佈捏造信息,以侮辱他人名譽和人格,首先必須審查發佈者本人的責任。管理員並不是所有成員的“替人擔責者”。
然而,如果管理員明知違規內容,卻仍故意審核通過、保留、置頂、分享、推廣,或共同參與創建、傳播違規內容,問題就會不同。
那時必須具體審查管理員在每起事件中的角色。如果能證明管理員與發佈者意志一致,共同實施犯罪行為,或故意提供幫助,則完全可能產生相應的刑事責任。
在有依據證明管理員故意與發佈者共同實施犯罪行為的情況下,視案件性質,此人可能被以共犯角色進行審查。
換句話說,不是隻要是管理員就必須承擔責任,但也不是隻要說“我只是管理員”就能在所有情況下否認責任。
管理員必須有控制內容的意識
關於“討厭父母的人”這一群組名稱,強律師認為,這類群組名稱具有消極性質,容易營造認同心理,產生不良影響,尤其當群組中有許多年輕人參與時。
然而,給群組起一個令人反感或消極的名稱,並不等同於構成犯罪。因為據他稱,要處理一個人的違法行為,必須確定具體行為、具體法律依據及相應的構成要件。
在這種情況下,公安機關進行宣傳、提醒,讓管理者認識到群組的社會影響,自願更改名稱並加強內容審核,是一種符合預防目標的處理方式,尤其是當群組創建者還很年輕時。
強律師提出建議稱,一個群組的管理員既然擁有管理權限,就同時必須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管理員必須有意識控制那些明顯有違法跡象的內容。
管理員責任分為三個層級
第一,管理員不知道且沒有依據知道違規內容。在這種情況下,不能當然追究管理員的刑事責任。
第二,管理員知道內容有問題,但未處理或未及時處理。此時需具體審查內容性質、認知程度、管理義務和後果。並非所有情況都會導致刑事責任,但如果有足夠依據,可能產生行政責任或其他法律責任。
第三,管理員明知違規內容,卻故意審核通過、保留、置頂、推廣、煽動,或與發佈者共同實施違規行為。在這種情況下,需根據具體行為和罪名,審查管理員作為直接實施者或共犯的責任。
法學博士、律師鄧文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