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月8日,得乐省公安厅侦查警察机关表示,已对该案立案侦查,并以“将车辆交给不具备驾驶机动车条件的人员参与道路交通”的罪名,对武文贯(35岁,居住于宋求坊民富居民组)立案起诉。
贯先生是V.H.T.V.(14岁,黎圣宗小学与初中学校九年级学生)的父亲,也是V.发生事故时所驾驶摩托车的车主。
9月10日11时30分左右,放学后,V.H.T.V.驾驶车牌号为78D1-288…的摩托车,搭载同学H.T.K.O.(14岁,同样居住在宋求坊民富居民组)。
当行驶至宋求坊富美居民组的涌召坡混凝土路段时,车辆突然冲下低于路面的空地,导致两名女学生发生事故。
事故造成V.H.T.V.当场死亡,H.T.K.O.受伤并被送往急救。
公安机关认定,两名女学生均未达到驾驶上述车辆的年龄。值得注意的是,V.H.T.V.所驾驶的摩托车气缸排量超过50cm³。
根据规定,年满18周岁者方可驾驶气缸排量50cm³及以上的摩托车,并须持有相应的驾驶证。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者,只能驾驶气缸排量低于50cm³的轻便摩托车或结构相当的车辆。
侦查机关认定,将车辆交给或任由不具备驾驶条件的人员参与交通属于违法行为。若该行为造成严重后果,交车人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编译:Ivy;审校:Fang;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原创文章,作者:越南中文社,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yuenan.com/news-1299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