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胡志明市制定机制和程序,在需要扩建道路时提前终止BOT合同

越南胡志明市制定机制和程序,在需要扩建道路时提前终止BOT合同

胡志明市人民委员会近日就市人民议会的一项决议草案征求意见,该草案规定在本市以公私合作(PPP)方式开展投资项目的投资者、承包商选择标准、条件、程序、手续、合同类型及支付方式。

该草案依据《城市发展法》赋予的权限制定,包含多项新机制,旨在解决PPP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障碍。值得注意的是,当胡志明市需要收回工程以投资升级、扩建道路时,提前处理并终止交通BOT合同的方案。

多条设有现有BOT收费站的线路正需要投资和扩建

根据胡志明市人民委员会征求意见的呈文,原平阳地区目前有一些已签署的BOT项目仍存在障碍,尚未彻底处理。其中4个项目已完成建设,正处于经营收费、回收投资阶段。

首先是ĐT.743公路集群改造升级项目,路段为莱绍—平松—翁古庙—安富—东新—阮攸—平德—平当,总投资2576亿越盾。项目BOT合同于2006年签署,目前设有平松和翁伯桥两个收费站。

第二个项目是升级扩建ĐT.747公路,从翁接桥至Km12+698路段,长12.7公里,以及长2.8公里的11号省道,总投资超过472亿越盾。BOT合同于2001年签署,目前设有翁接桥、庆平和新巴三个收费站。

第三个项目是升级扩建富强桥和长2.1公里的黄文渠路,投资资金1289亿越盾,BOT合同于2009年签署。沿线在富强桥设有一个收费站。

第四个项目是升级扩建ĐT.741公路,总投资7584亿越盾。BOT合同于2009年签署,目前在Km25+850处设有收费站。

这些BOT合同签订于2001—2009年期间,即《PPP法》生效之前,工程规模按签约时的交通需求确定。

在扩展发展空间后,城市需要改造、升级和扩建各条道路,以满足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然而,由于BOT合同仍有收费期限,城市需要提前终止合同,以接收工程并开展投资。

据胡志明市人民委员会称,现行《PPP法》已规定,在因民法规定的根本情况变化而提前终止PPP项目合同,且各方协议终止合同的情况下,可以终止合同。

然而,法律尚未具体规定判定根本情况变化的标准和条件,尤其是对于正在收费、具有财务效益但工程规模小、收费期限长,而国家又有意尽早接收以进行扩建的BOT项目。

关于合同终止程序、手续,确定向投资者支付的价值和资金来源,以及国家接收后工程处理方案等规定,也尚未有具体指导。

因此,过去一段时间,合同签订机关和投资者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进行谈判和达成协议。

提前终止BOT合同的程序

根据草案提出的原则,合同终止必须基于合同签订机关与投资者、PPP项目企业之间的协议和自愿;涉及贷款处理时,须征得贷款方(如有)的同意。

实施过程必须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得造成国家预算和公共财产损失。自按协议终止合同之时起,投资者必须停止收费,并按合同终止文件中已商定的现状和条件将工程移交给国家。

提前终止合同时向投资者、PPP项目企业补偿和支付的费用,必须经国家审计机关审计,作为按规定支付的依据。

合同签订机关与投资者、项目企业可以协议聘请独立审计机构对该费用进行审计。

草案建议通过预算或法律规定的其他合法资金来源向投资者支付。

若项目按PPP方式投资升级、扩建工程,支付金额可计入新项目总投资,并由获选实施新项目的投资者按合同协议支付。

(编译:Ivy ;审校:Fang;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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