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拟在刑法中明确规定“有条件却拒不还债”的界限

越南拟在刑法中明确规定“有条件却拒不还债”的界限

在胡志明市公安局为《刑法》草案征求意见的会议上,有人提出一个问题:对于“滥用信任侵占财产罪”,必须明确规定何为“有条件支付却拒不支付(还债)”。

需要厘清“有条件却拒不支付(还债)”的界限

因为如果不厘清这一界限,办案人员和办案机关就会导致“随意”处理。随意处理可能过宽或过严。不了解法律的人不敢做,了解法律的人有时又用力过猛,而这两种倾向都应避免。因此,必须厘清这一界限。

现行《刑法》尚无具体指导文件,因此如何认定“有财产”也让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感到困惑。实践中可以理解为:例如侦查机关查明对象在银行有财产、有钱但拒不支付(还债),则办案机关需要冻结该账户。

借款人、应付款人拥有证券账户、存折、与支付相关的有价凭证却不使用,办案机关、办案人员将冻结这些账户。

此外,办案机关还应进一步查明应付款、还债人是否有土地、公寓或其他不动产、动产?例如,负有支付义务的人拥有公寓且有居住需求但也不出售;有存折但不取款;有证券账户……;或者有房屋土地;证券;登记在他人名下的有价值股份、股票……如果查证属实,办案人员和办案机关仍可冻结。

那么,上述全部内容都能证明负有支付义务的人、借款人有条件却拒不支付(还债)。

关于负有支付义务人的主观意识,可通过客观行为证明:有财产却不支付、不还债、赖账。赖账有多种方式:承诺但到期不还,或约定偿还数十亿越南盾的应付款,但到约定日期只还1000万越南盾……这就是逃避的主观意识。

“借钱时站着,讨债时跪着”带来的诸多后果

这是民间常说的玩笑话,但这句话也不完全是玩笑。显然,过去一段时间有很多人借钱给他人、在困难时帮助他人,但讨债时债务人却不还。

债权人处境困难,想收回钱来按计划办事,但借款人却赖账。有些人了解法律规定,承诺还款却不还,或者只像挤牙膏一样还一点点,与欠款相比微不足道,让出借人十分气愤。

更广泛地说,在民事关系中,借贷相当普遍,但借贷带来的后果也不少。有些情况下,借款人反而挑衅,最终出借人因为过于气愤而实施违法行为。

实际上,过去有不少借款人拒不还款,导致出借人雇请黑社会讨债,等到出事时,钱没讨到,还要因强夺财产、非法拘禁他人等罪名承担刑事责任。

为了解决这些障碍,法律条款需要补充明确“滥用信任侵占财产”行为的界限,具体就是“有能力却拒不支付(还债)”。

法律条款应规定,侦查机关需要查明:负有支付义务的人是否让亲属代持财产?国会常务委员会行使法律解释职能,最终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委员会出台决议指导这一条款。

10月8日,胡志明市公安局举办“由公安部主持起草并提交第十六届国会第二次会议的各法律草案执行实践”研讨会。

在研讨会上,胡志明市公安局刑事警察处副处长武晋立中校认为,对于“滥用信任侵占财产罪”,目前实践中在确定民事关系与刑事责任之间的界限时仍存在障碍。

因此,有必要明确规定哪些情形下办案机关可以大胆以“滥用信任侵占财产罪”立案、处理。因为实际上,在民事交易、企业活动中,借款、借钱非常普遍。

为了带来实质性变化,让法律真正走进生活,保护商业和民事环境,避免将民事关系刑事化,武晋立中校认为,需要明确规定何为“有条件、有能力却故意不还”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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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译:Ivy;审校:Ken;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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