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月15日,永隆省第四区域人民法院判处被告阮文宝忠(34岁,居住于永隆省三义乡)30个月有期徒刑,罪名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定”。
阿忠是造成女学生阮玉宝珍(14岁)死亡的卡车司机。
除了上述刑期,审判委员会还判处被告阿忠向受害者家属赔偿2.46亿越南盾。

根据起诉书,大约2024年9月4日9时45分,阿忠驾驶卡车在901省道上从万环驶往永春方向。
当行驶至永隆省永春乡永利村路段(事发时属于茶温县永春乡)时,阿忠发现前方同向行驶的一辆卡车正停在右侧路边。
此时,阿忠驾车越过左侧车道超车。
同一时间,在相反方向,T.N.X.N.(14岁)独自驾驶一辆电动自行车,后面是阮玉宝珍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载着L.M.N.。
发现阿忠驾驶的卡车越过自己的车道,N.急刹车并停下。后面宝珍的电动自行车来不及处理,撞上了N.的车,导致宝珍摔倒,随后被阿忠的车撞击身亡。
事后,永隆省诉讼机关未对此案立案,认为事故不是阿忠的过错。
由于过于愤怒,2025年4月28日,珍的父亲福先生携带自制枪支进入阿忠家中开枪射击,随后自杀。之后福先生死亡,司机阿忠受重伤。根据永隆省法医中心的鉴定结论,阿忠因枪击导致的身体损伤比例为90%。
女学生父亲去世后,公安部和高人民检察院重新审查了交通事故案卷,认为永隆省诉讼机关的相关决定缺乏法律依据。
2025年5月7日,永隆省公安厅以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定的行为对刑事案件立案,认定司机阿忠越左车道超车是导致珍死亡的事故原因。
2025年6月26日,调查机关对司机阿忠立案起诉。
(编译:李程;审校:Fang;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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