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月15日,永隆省第四區域人民法院判處被告阮文寶忠(34歲,居住於永隆省三義鄉)30個月有期徒刑,罪名是“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定”。
阿忠是造成女學生阮玉寶珍(14歲)死亡的卡車司機。
除了上述刑期,審判委員會還判處被告阿忠向受害者家屬賠償2.46億越南盾。

根據起訴書,大約2024年9月4日9時45分,阿忠駕駛卡車在901省道上從萬環駛往永春方向。
當行駛至永隆省永春鄉永利村路段(事發時屬於茶溫縣永春鄉)時,阿忠發現前方同向行駛的一輛卡車正停在右側路邊。
此時,阿忠駕車越過左側車道超車。
同一時間,在相反方向,T.N.X.N.(14歲)獨自駕駛一輛電動自行車,後面是阮玉寶珍駕駛的電動自行車,載著L.M.N.。
發現阿忠駕駛的卡車越過自己的車道,N.急剎車並停下。後面寶珍的電動自行車來不及處理,撞上了N.的車,導致寶珍摔倒,隨後被阿忠的車撞擊身亡。
事後,永隆省訴訟機關未對此案立案,認為事故不是阿忠的過錯。
由於過於憤怒,2025年4月28日,珍的父親福先生攜帶自制槍支進入阿忠家中開槍射擊,隨後自殺。之後福先生死亡,司機阿忠受重傷。根據永隆省法醫中心的鑑定結論,阿忠因槍擊導致的身體損傷比例為90%。
女學生父親去世後,公安部和高人民檢察院重新審查了交通事故案卷,認為永隆省訴訟機關的相關決定缺乏法律依據。
2025年5月7日,永隆省公安廳以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定的行為對刑事案件立案,認定司機阿忠越左車道超車是導致珍死亡的事故原因。
2025年6月26日,調查機關對司機阿忠立案起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