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共产党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苏林签署颁布关于党的检查、监督和纪律的新规定

越南共产党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苏林签署颁布关于党的检查、监督和纪律的新规定

由总书记、国家主席苏林签署颁布的第225号规定自10月14日起生效,取代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党的检查、监督和纪律工作的第21号规定。

对于在第225号规定生效前已通过审查、核实报告草案的检查、监督案例,继续按照第21号规定执行。

所有党组织和党员在党的纪律面前一律平等

该规定共7章35条,规定党的检查、监督工作,党内执行纪律,解决对党的纪律的检举、申诉,停止党员的组织生活,停止党委委员的党委生活,以及按权限停止党组织活动。

该规定强调多项原则,其中检查、监督工作必须及时发现积极的新因素以加以发扬,必须保护正确的事、保护好人、保护敢于创新、敢于思考、敢于作为、敢于负责、敢于为了共同利益突破的干部。

必须主动及早发现,以便从一开始还处于萌芽状态时就预防、阻止和克服党组织和党员的缺点、违规行为,不使小违规积累成大的、长期和蔓延的错误。

当发现违规事件时,必须坚决、及时、严肃处理纪律,以起到威慑和教育作用。

规定也指出,必须正确遵守原则、流程、手续、权限和工作方法,按照党的规定,主动、及时、公开、民主、客观、公正、谨慎、严密、准确、严明。

所有党组织和党员在党的纪律面前一律平等,都必须接受党的检查、监督,没有例外。

纪律处理必须与加强教育、管理相结合,使党组织、党员认识到缺点、违规行为并加以克服、改正,做得更好。

新规定继续用一章规定党的检查、监督工作,其中规定党委、党组织、党委参谋和助手机关、党支部、各级检查委员会……在检查、监督工作中的作用。

规定继续明确检查委员会的权限,并保留正在执行的内容。

其中,检查委员会有权连接银行、证券、财产登记、土地、税务、监察、审计、起诉、审判、执行判决等领域的国家机关数据库以及其他数据库,以服务于检查、监督工作。

数据库的访问、使用按照党的规定和国家法律执行。

在开展检查、监督工作时,可采用一些录音、录像、封存档案、材料,要求有权机关、人员审议、决定采取冻结账户、查封财产、暂缓出境等措施,以及党的规定和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新规定保留第21号规定关于各级检查委员会组织机构和委员人数的内容。

对于中央检查委员会,委员人数为23至25名(其中有2至3名兼任委员),其中党的中央委员会委员不超过三分之一。中央检查委员会常务包括主任和副主任;副主任人数由政治局决定。

省委、市委检查委员会有11至13名专职委员。特别是河内市委检查委员会、胡志明市市委检查委员会有13至15名专职委员(由党委决定)。

主任为党委常委,有3至4名副主任(常务副主任为党委委员)和若干委员。河内市委检查委员会、胡志明市市委检查委员会副主任不超过5名。

哪些情况下违规党员暂不受到审议、纪律处理?

在党内执行纪律的内容方面,仍保留第21号规定的12项原则,但补充了一些内容。

具体而言,第21号规定指出,违规党员正在怀孕、休产假、抚养12个月以下幼儿,或是男性党员(在妻子死亡或其他客观、不可抗力原因的情况下)正在抚养12个月以下幼儿;党员患重病,则暂不审议、处理纪律。

违规党员已去世的,党组织进行审议,不处理纪律,但特别严重违规的情况除外。

而第225号规定补充得更加具体。据此,违规党员正在怀孕、休产假、抚养12个月以下幼儿,或是男性党员(在妻子死亡或其他客观、不可抗力原因的情况下)正在抚养12个月以下幼儿,则暂不审议、处理纪律,但该党员有书面要求审议、处理纪律的情况除外。

党员正在治疗危重疾病,或正在丧失认知能力,或重病正在医院住院治疗,并有权卫生机构(区域综合医院及以上相当级别)确认的,则暂不审议、处理纪律,待健康状况稳定(出院)后再审议、处理纪律。

违规党员已去世的,党组织进行审议,不处理纪律,但特别严重违规的情况除外……

关于党的纪律形式规定如下:

对党组织:谴责、警告、解散。

对正式党员:谴责、警告、撤职(如有职务)、开除。

对预备党员:谴责、警告。

(编译:Ivy ;审校:Fang;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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