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防部日前答复一名公民关于抗美救国勋章评选条件与手续的询问。该公民陈述,自己于1970年9月被正式录用进入国家机关,1972年5月入伍,编入308B师102B团第7营,曾在宁平、清化、义安等省训练战备并赴老挝参战,后随单位撤回北方驻扎。1974年9月,他调至河内军事学院(后为大叻陆军学院),之后又调至山西首都军区文化学校。1986年3月转业至商业部(今工贸部),后转计划投资部,2009年5月满60岁退休。
该公民询问,以其1970年至1975年4月30日后在军队和国家机关连续工作的经历,是否具备评选抗美救国勋章(1954年至1975年4月30日阶段)的条件;若符合,需办理哪些手续、向哪个机构提交档案。国防部2026年10月15日答复称,抗美救国勋章评选依据1981年9月29日国务委员会第47/HĐNN7号决议颁布的《抗美救国勋章评选条例》,以及中央竞赛奖励委员会2014年6月18日第1196/BTĐKT-VII号公文所指导的流程。
根据上述公文,省级人民委员会负责审核档案并呈报政府总理,再由总理提请国家主席决定授予(或追授)抗战勋章、抗战纪念章,对象包括已复员、退伍、在地方休养的干部战士、国防工人职员(含已故者)及烈士。国防部据此表示,公民申请抗美救国勋章属于地方政府权限,建议该公民联系居住地乡(坊)人民委员会获取具体指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