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防部日前答覆一名公民關於抗美救國勳章評選條件與手續的詢問。該公民陳述,自己於1970年9月被正式錄用進入國家機關,1972年5月入伍,編入308B師102B團第7營,曾在寧平、清化、義安等省訓練戰備並赴老撾參戰,後隨單位撤回北方駐紮。1974年9月,他調至河內軍事學院(後為大叻陸軍學院),之後又調至山西首都軍區文化學校。1986年3月轉業至商業部(今工貿部),後轉計劃投資部,2009年5月滿60歲退休。
該公民詢問,以其1970年至1975年4月30日後在軍隊和國家機關連續工作的經歷,是否具備評選抗美救國勳章(1954年至1975年4月30日階段)的條件;若符合,需辦理哪些手續、向哪個機構提交檔案。國防部2026年10月15日答覆稱,抗美救國勳章評選依據1981年9月29日國務委員會第47/HĐNN7號決議頒佈的《抗美救國勳章評選條例》,以及中央競賽獎勵委員會2014年6月18日第1196/BTĐKT-VII號公文所指導的流程。
根據上述公文,省級人民委員會負責審核檔案並呈報政府總理,再由總理提請國家主席決定授予(或追授)抗戰勳章、抗戰紀念章,對象包括已復員、退伍、在地方休養的幹部戰士、國防工人職員(含已故者)及烈士。國防部據此表示,公民申請抗美救國勳章屬於地方政府權限,建議該公民聯繫居住地鄉(坊)人民委員會獲取具體指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