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农业与环境部就一名公民反映的无红本土地地块地图调整问题作出答复,表示该事项属于具体个案,需依据存档资料和地方已颁布的具体规定审查处理,该部没有足够信息和依据作出具体回答。
该部指出,应区分重新测量、编制地籍地图与因办理分宗手续而调整地图两种情形。2005年适用的是2003年《土地法》第十九条关于地籍地图勘测、编制与管理的规定,地籍档案的建立和调整则由2004年11月1日第29/2004/TT-BTNMT号通知指导。
根据该通知第三部分第一条第1.1点和第1.2点,地籍地图可在土地使用权登记之前编制,地块界线按土地使用现状或相应证件在每种情形下确定;同条第1.6点规定了形成新地块及其他变更情形下调整地图的办法。
该部表示,要确定地图的编制或调整是否符合规定,需检查2005年的测量档案、确定界线的资料、地目册、土地使用权证件及相关变动档案,以查明B、C两宗地块形成的依据。若仍有困难,可向胡志明市农业与环境厅反映,以便按土地法和地方规定获得指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