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農業與環境部就一名公民反映的無紅本土地地塊地圖調整問題作出答覆,表示該事項屬於具體個案,需依據存檔資料和地方已頒佈的具體規定審查處理,該部沒有足夠信息和依據作出具體回答。
該部指出,應區分重新測量、編制地籍地圖與因辦理分宗手續而調整地圖兩種情形。2005年適用的是2003年《土地法》第十九條關於地籍地圖勘測、編制與管理的規定,地籍檔案的建立和調整則由2004年11月1日第29/2004/TT-BTNMT號通知指導。
根據該通知第三部分第一條第1.1點和第1.2點,地籍地圖可在土地使用權登記之前編制,地塊界線按土地使用現狀或相應證件在每種情形下確定;同條第1.6點規定了形成新地塊及其他變更情形下調整地圖的辦法。
該部表示,要確定地圖的編制或調整是否符合規定,需檢查2005年的測量檔案、確定界線的資料、地目冊、土地使用權證件及相關變動檔案,以查明B、C兩宗地塊形成的依據。若仍有困難,可向胡志明市農業與環境廳反映,以便按土地法和地方規定獲得指導。



